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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闻: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证券代码:000793 证券简称:ST华闻 公告编号:2025-011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以及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汪方怀,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董事、总裁金日,时任副总裁、北京国广光荣广告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小勇,时任财务总监汪波于2025年3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1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07)。

2025年4月22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海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海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闻集团),住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15A号全球贸易之窗28楼。汪方怀,男,1963年10月出生,时任华闻集团董事长、总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日,男,1971年8月出生,时任华闻集团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董事、总裁,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张小勇,男,1971年8月出生,时任华闻集团副总裁、北京国广光荣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广光荣)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汪波,男,1978年7月出生,时任华闻集团财务总监,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闻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华闻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华闻集团采用总额法确认子公司国广光荣、天津掌视广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展的互联网广告代充值业务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造成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进而导致华闻集团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华闻集团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83,188,923.48元,虚增营业成本183,188,923.48元;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59,736,067.20元,虚增营业成本59,736,067.20元;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79,340,616.25元,虚增营业成本179,340,616.25元。华闻集团2021

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金额分别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8.15%、15.86%、23.62%。2024年4月30日,华闻集团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更正了相关会计差错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华闻集团相关公告、情况说明、会计凭证、相关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华闻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华闻集团时任董事长、总裁汪方怀(对华闻集团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时任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董事、总裁金日(分管运营管理部负责子公司管理,且担任总裁期间全面负责华闻集团日常经营管理),时任副总裁、国广光荣董事长张小勇(全面负责国广光荣的日常经营),未勤勉尽责,未审慎关注互联网广告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签字保证华闻集团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华闻集团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汪波(分管财务部,全面负责华闻集团财务工作),未勤勉尽责,未审慎关注互联网广告代充值业务会计处理的准确性,签字保证华闻集团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华闻集团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对汪方怀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罚款。

三、对金日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张小勇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汪波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相关情形。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9.8.1条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7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关于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8)。

(三)本次《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已对相关事项予以更正。

(四)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处于预重整阶段,尚未收到海口中院正式受理重整的裁定书,海口中院是否受理公司重整,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相关规定,若海口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六)即使海口中院正式受理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七)对于本次行政处罚事项,公司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八)《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华闻传媒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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