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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电科技: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2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584号)批复,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1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8.0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905.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640.85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21年6月2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海通”)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1年6月22日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朱健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徐亦潇、吴熠昊项目联系人:徐亦潇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公司于2023年3月1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申请报告》,于2023年3月7日被受理。国泰海通作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指定徐亦潇、吴熠昊担任该项目保荐代表人。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泰海通指定徐亦潇、吴熠昊接替郑瑜、张捷继续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工作。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1012注册资本:142,490,19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姜堰经济开发区天目路690号主要办公地址:姜堰经济开发区天目路690号法定代表人:程俊明实际控制人:程俊明、邰立群夫妇联系人:仇勤俭联系电话:0523-88857775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6月22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公司进行了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公司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3、督导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事项;

5、督导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

6、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

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扬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徐亦潇吴熠昊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名:
朱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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