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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力新材: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2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

户销户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2769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85,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共计募集资金85,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901.00万元后的募集资金为84,099.00万元,另减律师费、验资费、资信评级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含税)

172.90万元,加上可抵扣的增值税60.7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3,986.82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15-9号)。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以下简称《使用制度》)。

根据《使用制度》,本公司对2020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全资子公司常州强力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分别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续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存续状态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519902191510407已注销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北大街支行519903181510205已注销

三、募集资金专户销户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公司于经2024年9月25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经2024年10月15日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已实施完毕,可以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21,348.95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鉴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结项,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已转入公司自有资金账户,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使用,公司对上述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作销户处理。截至本公告日,注销手续已办理完毕。公司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四、备查文件

1、常州强力光电材料有限公司销户证明;

2、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销户证明。

特此公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5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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