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变更,并按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会计处理,不会对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7号》”),《准则解释17号》要求“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8号》”),其中明确了“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相关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上述相关准则及通知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准则。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准则解释17号》《准则解释18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执行财务部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准则解释17号》规定,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18号》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将计提的保证类质保费用计入“营业成本”,不再计入“销售费用”。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明细如下:
合并利润表项目
单位:元
项目 | 2023年度(上期金额)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数 | |
营业成本 | 3,499,853,779.10 | 3,508,231,977.22 | 8,378,198.12 |
销售费用 | 138,703,168.01 | 130,324,969.89 | -8,378,198.12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涉及的追溯调整影响数据不会导致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出现盈亏性质改变,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照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股东和公司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中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