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保荐人名称: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领湃科技 |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树尧 | 联系电话:010-66495921 |
保荐代表人姓名:邓贵钦 | 联系电话:0755-25332235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2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事前审阅相关文件。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事前审阅相关文件。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事前审阅相关文件。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2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现场检查发行的主要问题:领湃科技2024年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涉及金额50.2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因衡阳祁东县归阳工业园整体规划原因, |
项目
项目 | 工作内容 |
| 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领湃租赁弘新建设的厂房与衡阳弘电所使用的厂房共用一个变压器。电力部门只对变压器设置一个计量点,即一个变压器只配有一块电表,因此不能分户头。交纳电费时由湖南领湃先整体交付,后由湖南领湃与衡阳弘电进行分摊,导致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产生。整改情况:截至2024年5月31日,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涉及的应收衡阳弘电非经营性往来款已经全部偿还,并采用衡阳弘电向电费账户预缴电费的方式,避免后续造成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8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 无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5年4月14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董监高义务与责任、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退市风险警示等相关内容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2024年度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上市公司已整改,保荐人已提请上市公司加强法规学习,杜绝再次发生此类事项。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履行完毕及截至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如下:
序号 | 承诺事由 | 承诺人 | 承诺类型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承诺开始日期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1 | 首次公开发行 | 蔡志华、刘红霞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本人将避免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规范必要的关联交易。对于必要的关联交易,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严格按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同时,本人在关联交易决策时履行相应的回避程序,确保与发行人发生必要的关联交易时,不损害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 2013-06-21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2 | 首次公开发行 | 上市公司 | 股份回购承诺 | 如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发行人将以二级市场价格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 2014-04-23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3 | 首次公开发行 | 蔡志华 | 股份回购承诺 | 如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 | 2014-04-23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现存 |
序号 | 承诺事由 | 承诺人 | 承诺类型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承诺开始日期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本人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 | | 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4 | 首次公开发行 | 上市公司 | 其他承诺 | 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募集及上市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014-04-23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5 | 首次公开发行 | 蔡志斌、蔡志华、陈蔡喜、董世才、范圣红、刘红霞、陆少红、陆正华、罗迎花、叶保辉、余伟俊、张立茗、张淑珍 | 其他承诺 | 如发行人本次公开募集及上市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就上述事项向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 2014-04-23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6 | 首次公开发行 | 蔡志华 | 其他承诺 | 公司不存在侵害他人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的情形,不存在通过不正当方式窃取他人技术秘密的情形,从未要求或者建议刘保华提供、透露任何其他公司的技术秘密,除与江苏金龙的未决诉讼外,公司不存在其他潜在重大法律纠纷。如果因承诺不实导致的赔偿责任由本人承担。 | 2015-08-25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7 | 首次公开发行 | 蔡志斌、蔡志华、陈蔡喜、董世才、刘红 | 其他承诺 | 鉴于本人担任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为降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本人将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尽最大努力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 | 2016-03-01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序号 | 承诺事由 | 承诺人 | 承诺类型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承诺开始日期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霞、陆正华、罗迎花、叶保辉、余伟俊、张立茗 | | 够切实履行,并就此作出承诺:(一)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二)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三)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四)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五)承诺如公司未来进行股权激励,则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特此承诺。 | | | |
8 | 首次公开发行 | 上市公司 | 其他承诺 | 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或“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下称“本次发行上市”),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承诺,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公司股东利益的回报,公司拟采取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强化募集资金管理、加强技术创新、推进产品升级、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等措施,提高销售收入,增厚股东回报。具体如下:(一)针对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情况、发展态势和面临的主要风险的改进措施1、加强技术创新,推进产品升级公司所处行业为表面工程化学品行业,处于较为充分的竞争环境当中,且行业内生产企业数量较多、市场集中度较低。随着国内表面工程化学品行业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将日趋激烈,科研实力薄弱、产品质量缺乏竞争力的企业将逐渐被市场淘汰,具 | 2016-03-01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序号 | 承诺事由 | 承诺人 | 承诺类型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承诺开始日期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有核心竞争能力的企业将逐步成长为市场领导者。若公司不能持续保持与国内外竞争对手在国内市场的竞争优势,公司的经营业绩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公司面临市场竞争风险。公司将在经营现有产品的基础上,继续密切关注市场的新变化和新需求,不断完善现有技术,并研究新技术,开发新产品,进一步发展表面工程化学品业务,提升公司盈利能力,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2、提高市场推广力度,优化客户结构公司现有产能基本能够满足下游行业中小企业的订单需求,但在经营实践中面对下游行业大型企业的订单需求时,仍面临产能瓶颈,甚至因产能限制而无法获取更多的订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公司的产能得以提高。在中国整体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公司将进一步提高市场拓展力度,满足下游大型企业的产品需求,优化客户结构,并通过规模效应提高自身盈利能力,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二)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升公司经营业绩的具体措施1、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根据项目的进展需要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降低上市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2、强化募集资金管理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 | | | |
序号 | 承诺事由 | 承诺人 | 承诺类型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承诺开始日期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使用规范,并接受保荐机构、开户银行、证券交易所和其他有权部门的监督。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力度本次发行后,公司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对公司市场开拓、生产管理以及人员管理等方面都将提出更高的要求。公司将进一步完善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力度,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日常运行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控制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提升盈利能力,从而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 | | | |
9 | 其他 | 上市公司 | 其他承诺 |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 2018-03-13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10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 | 控股股东 | 其他承诺 | 作为本次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事项中的收购方,本企业就此次权益变动中的信息披露行为承诺如下:(一)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不存在未披露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二)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次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中所涉信息披露事项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披露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 2019-09-16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11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 | 控股股东 | 其他承诺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后,为维持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本企业承诺如下:本次交易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 | 2019-09-16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序号 | 承诺事由 | 承诺人 | 承诺类型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承诺开始日期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相互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企业承担。 | | | |
12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 | 控股股东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后,为规范与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本企业承诺如下: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允的原则进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保证交易价格的透明、公允、合理,并督促上市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本企业在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承诺内容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019-09-16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13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 | 控股股东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之后,为避免与消除和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本企业承诺如下: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未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亦未控制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企业将不从事与上市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3、在本企业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企业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4、无论何种原因,如本企业获得可 | 2019-09-16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序号 | 承诺事由 | 承诺人 | 承诺类型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承诺开始日期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企业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以书面确认的方式要求本企业放弃该等业务机会,或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5、本企业在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 |
14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 | 控股股东、王蕾 | 其他承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蔡志华先生、刘红霞女士协议受让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达志科技”)13,211,774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2.51%)所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王蕾女士现就本次权益变动后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等方面保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作出如下承诺:(一)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对其全部资产拥有完整、独立的所有权,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资产严格分开,完全独立经营,不存在混合经营、资产不明晰的情形。(二)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上市公司将继续拥有独立完整的劳动、人事管理体系,该等体系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完全独立。(三)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和独立的财务管理制 | 2020-01-10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序号 | 承诺事由 | 承诺人 | 承诺类型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承诺开始日期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度。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况,能够依法独立纳税,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不会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四)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上市公司将继续保持健全的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等按照法律、法规及《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五)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上市公司拥有独立的经营管理体系,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的资产、人员、技术和场地,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本次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若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承担。 | | | |
15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 | 控股股东、王蕾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或“本企业”)自蔡志华先生、刘红霞女士协议受让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达志科技”)13,211,774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2.51%)所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王蕾女士现就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以及本次权益变动后避免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或者潜在同 | 2020-01-10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序号 | 承诺事由 | 承诺人 | 承诺类型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承诺开始日期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业竞争关系等事宜作出如下承诺:(一)本次权益变动前的同业竞争情况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均未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二)关于受赠股权资产的情况说明2020年1月2日,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普通合伙人凌帕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凌帕”)签署了《关于四川新敏雅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及湖南新敏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赠与协议》,上海凌帕拟向上市公司无偿赠与其持有的湖南新敏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新敏雅”)80%股权及四川新敏雅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新敏雅”)80%股权。上述交易已于2020年1月2日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披露。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该方案尚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均未实际开展与湖南新敏雅、四川敏雅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在上海凌帕拟向上市公司无偿赠与其持有的湖南新敏雅80%股权及四川新敏雅80%股权的交易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将通过修改经营范围、转让、注销等方式彻底消除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业务的可能。(三)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均未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为从根本上避免和消除与上市公司形成同业竞争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做出如下声明与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企业及 | | | |
序号 | 承诺事由 | 承诺人 | 承诺类型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承诺开始日期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其实际控制人未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亦未控制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竞争业务的其他企业;2、在本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保证不开展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3、在本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4、如本企业实际控制人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以书面确认的方式要求本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放弃该等业务机会,或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5、本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 |
16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 | 控股股东、王蕾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本次权益变动系因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或“本企业”)自蔡志华先生、刘红霞女士协议受让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达志科技”)13,211,774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12.51%)所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王蕾女士现就目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以及本次权益变动后避免和 | 2021-07-26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序号 | 承诺事由 | 承诺人 | 承诺类型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承诺开始日期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规范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等事宜作出如下承诺:(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关联交易情况说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二)关于受赠股权资产的情况说明2020年1月2日,上市公司与信息披露义务人之普通合伙人凌帕新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凌帕”)签署了《关于四川新敏雅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及湖南新敏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股权赠与协议》,上海凌帕拟向上市公司无偿赠与其持有的湖南新敏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新敏雅”)80%股权及四川新敏雅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新敏雅”)80%股权。上述交易已于2020年1月2日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披露。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该方案尚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上述资产赠与事项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外,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交易。上述交易完成后,湖南新敏雅及四川新敏雅未来可能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王蕾女士和其配偶SHENHUI先生有关联关系的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尽管该情况属于行业经营合理情况,且上市公司将按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交易并完成相应的审议程序及履行披露义务,但仍存在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风险增加的情况。(三)规范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承诺为避免和规范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 | | |
序号 | 承诺事由 | 承诺人 | 承诺类型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承诺开始日期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业、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可能与上市公司之间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已经作出如下承诺: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经常性关联交易;2、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本企业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上市公司进行必要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和公允的原则进行,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交易审批程序,保证交易价格的透明、公允、合理,并督促上市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本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在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承诺内容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 |
17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 | 衡阳弘湘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衡阳弘湘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取得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后,为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本公司作出如下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未实际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亦未控制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实际竞争业务的其他企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将修改营业范围,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同类业务。2、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 | 2021-07-26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序号 | 承诺事由 | 承诺人 | 承诺类型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承诺开始日期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下同)保证不开展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3、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公司保证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4、如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获得可能与上市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公司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上市公司。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上市公司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上市公司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上市公司有权选择以书面确认的方式要求本公司放弃该等业务机会,或采取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5、本公司在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 |
18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 | 衡阳弘湘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衡阳弘湘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在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后,为避免未来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维护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衡阳弘湘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衡阳弘湘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作出如下承诺:“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日,本公司未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亦未控制任何与上市公司存在实际竞争业务的其他企业;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将修改营业范围,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同类业务。2、在本公司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开展与上市公司构成竞争的业务; | 2021-07-27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序号 | 承诺事由 | 承诺人 | 承诺类型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承诺开始日期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3、若本公司及/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在获得有关与上市公司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机会,相关第三方同意按照合理的条款将该机会提供给上市公司,同时上市公司亦有意参与且具备该等业务机会的实力及运营能力,则本公司、上市公司和第三方应进行善意协商以促使上市公司实施该等业务机会;4、本公司在控制上市公司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公司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 | |
19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 | 衡阳弘湘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1、本承诺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在股东大会对涉及上市公司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包含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之间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2、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尽可能避免与上市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对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法签署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上市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3、不利用本承诺人在上市公司的地位及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4、本承诺人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 | 2021-07-26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序号 | 承诺事由 | 承诺人 | 承诺类型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承诺开始日期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若上市公司向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5、上述承诺于本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上市公司且上市公司保持上市地位期间持续有效。 | | | |
20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 | 衡阳弘湘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其他承诺 | 衡阳弘湘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收购人拟收购湖南凌帕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衡帕动力”)30,000万元实缴财产份额,并通过成为衡帕动力的普通合伙人且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取得对广东达志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衡帕动力的实际控制权,本公司通过取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控制权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约29.19%的股份。为确保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市公司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独立的经营能力,本公司承诺:“本次交易完成后,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与上市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保持相互独立,并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性的相关规定,保持并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损失,一切损失将由本公司承担。” | 2021-07-26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21 | 再融资 | 控股股东 | 股份限售承诺 | 本企业作为达志科技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承诺如下:本企业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免于发出要约中收购方应承诺限售期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完成前调整的,则上 | 2022-03-31 | 2026-03-23 | 报告期内,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序号 | 承诺事由 | 承诺人 | 承诺类型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承诺开始日期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述限售期应相应调整;本司所取得的上市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上述限售期届满后,本企业买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认购的股份,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因减持股份所得收益将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 | | |
22 | 再融资 | 衡阳弘湘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弘湘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鉴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为规范和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关联交易,本企业在此承诺: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法律实体将尽量避免、减少与上市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在无法避免的前提下,本企业将促使本企业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法律实体严格按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与上市公司进行公平交易,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批准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以确保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2、不利用本企业在上市公司的地位及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或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3、本企业将杜绝一切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的行为,若上市公司向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决策及信息披露程序;4、在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 2022-05-29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序号 | 承诺事由 | 承诺人 | 承诺类型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承诺开始日期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受到损害,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 | | |
23 | 再融资 | 蔡志华、衡阳弘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衡阳弘湘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弘湘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湖南凌帕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 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 | 为进一步规范相关交易行为,促进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志科技”)持续发展,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特作出如下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截至本承诺出具日,本企业/本人未从事与达志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竞争的业务;亦未控制任何与达志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竞争业务的其他企业;2、在本企业为达志科技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本人为达志科技第一大股东期间,本企业/本人保证不开展与达志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竞争的业务;3、在本企业为达志科技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本人为达志科技第一大股东期间,本企业/本人保证不利用自身对达志科技的控制关系从事或参与从事有损达志科技及其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4、在本企业为达志科技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本人为达志科技第一大股东期间,如本企业/本人获得可能与达志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企业/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该等业务机会转移给达志科技。若该等业务机会尚不具备转让给达志科技的条件,或因其他原因导致达志科技暂无法取得上述业务机会,达志科技有权选择以书面确认的方式要求本企业/本人放弃该等业务机会,或采取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许可的其他方式加以解决;5、在本企业为达志科技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本人为达志科技第一大股东期间,本承诺持续有效。如在此期间出现因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达志科技及其控制的企业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022-05-29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24 | 再融资 | 控股股 | 其他 | 鉴于达志科技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 | 2022-12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 |
序号 | 承诺事由 | 承诺人 | 承诺类型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承诺开始日期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东 | 承诺 | 行股票,控股股东衡帕动力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07 | | 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25 | 再融资 | 上市公司 | 其他承诺 | 鉴于达志科技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提高公司未来的持续回报能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实施如下措施填补即期回报:1、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前,公司将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持续加强市场开拓,通过业务规模的扩大促进公司业绩上升,降低由于本次发行对投资者回报摊薄的风险;另外,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员工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充分挖掘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以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发展。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将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确保募集资金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并建 | 2022-12-07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序号 | 承诺事由 | 承诺人 | 承诺类型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承诺开始日期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制度,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4、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已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有关内容,明确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相关内容。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1-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和《未来三年(2021-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中明确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业务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回报。 | | | |
26 | 再融资 | 安富强、邓勇华、罗万里、申 | 其他承诺 | 鉴于达志科技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1、本人承诺不以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 | 2022-12-07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序号 | 承诺事由 | 承诺人 | 承诺类型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承诺开始日期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毓敏、王太斌、阳秋林、叶善锦、游辉、于洪涛、曾广富、赵航、郑敏 | |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 | | |
27 | 再融资 | 上市公司 | 募集资金使用承诺 | 鉴于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控股股东湖南衡帕动力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约31,000万元(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公司就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承诺如下:1、本公司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以及《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要求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进行管理,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湖南领湃达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规定的用途。2、本公司不会将本次募集资金用于或变相用于新能源电池 | 2024-01-12 | 长期 | 报告期内,承诺人均严格遵守承诺,未发现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况。 |
序号 | 承诺事由 | 承诺人 | 承诺类型 |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承诺开始日期 | 承诺期限 | 履行情况 |
| | | | 产能新建、扩建项目;亦不会通过其他方式使本次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流入新能源电池产能新建、扩建项目。3、本公司将合法合规使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会违反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布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等关于新能源汽车行业的相关政策文件的要求。 | | |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川财证券作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人,原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俊尧先生因工作内容变动,2024年6月17日起不再担任领湃科技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为保证领湃科技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川财证券现指派邓贵钦先生接替王俊尧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工作职责。本次变更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李树尧先生和邓贵钦先生,持续督导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不适用 |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湖南领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