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依据中国资产评估准则编制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并购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涉及的以财务报告
为目的的商誉减值测试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评报字[2025]第020244号
(共1册,第1册)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二O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并购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涉及的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商誉减值测试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目 录
声 明 .................................................................................................... - 1 -摘 要 .................................................................................................... - 2 -正 文 .................................................................................................... - 4 -
一、委托人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 - 4 -
二、评估目的 ........................................................................................ - 5 -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 - 6 -
四、价值类型 ........................................................................................ - 7 -
五、评估基准日.................................................................................... - 7 -
六、评估依据 ........................................................................................ - 8 -
七、评估方法 ...................................................................................... - 11 -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 - 13 -
九、评估假设 ...................................................................................... - 16 -
十、评估结论 ...................................................................................... - 17 -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 - 17 -
十二、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 - 19 -
十三、资产评估报告日 ..................................................................... - 20 -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 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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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一、本资产评估报告依据财政部发布的资产评估基本准则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发布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编制。
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述规定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报告仅供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对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
六、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涉及的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组成范围是由管理层确定的。
七、本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人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人不存在偏见。
八、本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果受资产评估报告中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的限制,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前提、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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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因编制合并报表需要在每年年度终了对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对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评估,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现将本资产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一、评估目的:对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并购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形成的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为相关会计报告主体商誉减值测试提供参考依据。
二、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本次评估对象为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并购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形成的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涉及的评估范围包括组成资产组的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不包含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及有息负债)。
三、价值类型:按照《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商誉的减值测试需要测算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因此本次减值测试评估报告的价值类型选择为可收回金额。
四、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
五、评估方法:商誉是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因此对于商誉的减值测试评估需要估算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来间接实现。可收回金额采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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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估结论:经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测算,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为43,040.00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人民币肆亿叁仟零肆拾万元整。
七、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本报告书评估结论仅适用于评估基准日当天,不适用于其他财务报告日。
八、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特别事项:在使用本评估结论时,提请评估报告使用人关注报告正文中的评估假设前提和限制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并在使用本报告时给予充分考虑。
以上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正文,欲了解本评估业务的详细情况,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应当阅读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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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采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所涉及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评估,现将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 委托人及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概况
(一)委托人概况
公司名称: 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润和软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888658698
住 所: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周红卫
注册资本:79641.0841万元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06年6月29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网络文化经营;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职业中介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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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大数据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制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物联网设备制造;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销售;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网络与信息安全软件开发;节能管理服务;储能技术服务;仪器仪表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人工智能通用应用系统;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数据处理服务;工业机器人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无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本评估报告的使用人为委托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
二、 评估目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资产减值》,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润和软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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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将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纳入其合并报表范围,并确认了相应的商誉。本次评估目的是对润和软件并购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形成的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进行评估,为相关会计报告主体商誉减值测试提供参考依据。
三、 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本次进行减值测试的资产类型为商誉。商誉属于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因此无法直接对其进行价值测试,需要通过间接的方式,即通过对资产组的价值估算来实现对商誉价值的间接估算。
本次评估对象为润和软件并购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形成的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涉及的评估范围包括组成资产组的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不包含溢余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及有息负债)。
(一)商誉的形成
根据管理层的介绍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调查,本次需进行减值测试的商誉初始形成是2015年8月,润和软件收购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形成的非同一控制下的并购商誉。该并购为控股型并购,润和软件在合并口径报表中形成归属收购方的并购商誉189,390.99万元,不存在少数股东的商誉。
润和软件在完成并购之后的每一年度的会计报告日对该商誉进行了减值测试,并根据测试结果确定是否对商誉计提减值。2019年12月31日,润和软件对上述商誉计提157,250.08万元减值准备。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合并口径报表中归属收购方的并购商誉账面价值余额为32,140.91万元,不存在少数股东的商誉。
(二)资产组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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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管理层、审计人员充分沟通、协商后,资产组范围由管理层最终确定,截至本次评估基准日,不含商誉的资产组组成(按照合并报表口径和单体报表口径账面价值分别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 合并报表项目名称 | 合并报表(公允价值)口径账面价值(1) | 科目名称 | 被并购方单体报表口径账面价值(2) |
一 | 流动资产合计 | 13,468.35 | 流动资产合计 | 13,468.35 |
二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8.10 | 非流动资产合计 | 38.10 |
三 | 资产总计 | 13,506.45 | 资产总计 | 13,506.45 |
四 | 流动负债 | 6,614.84 | 流动负债 | 6,614.84 |
五 | 非流动负债 | 16.68 | 非流动负债 | 16.68 |
六 | 负债总计 | 6,631.52 | 负债总计 | 6,631.52 |
七 | 所有者权益 | 6,874.93 | 所有者权益 | 6,874.93 |
评估范围具体以委托人(产权持有人)申报的资产清单为准。
(三)资产组涵盖业务内涵的一致性确认
根据管理层的介绍,上述资产组与商誉的初始确认及以后年度进行减值测试时的资产组业务内涵相同,保持了一致性。
(四)利用专家工作
本报告所引用的减值测试日财务数据已经审计确认。
四、 价值类型
根据《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相关规定,本次评估需要测算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因此本次评估选择的价值类型为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根据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
五、 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评估基准日是2024年12月31日,是委托人根据财务报告日(会计计量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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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评估依据
本次资产评估遵循或参照的评估依据主要包括法律法规依据、准则依据、资产权属依据,及评定估算时采用的取价依据和其他参考资料等,具体如下:
(一)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 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3. 《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2日财政部令第97号修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正);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2011年10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修订);
9.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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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11.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12.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二)准则依据
1.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2.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中评协[2017]30号);
3.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中评协[2018]36号);
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中评协[2018]35号);
5.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
6.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中评协[2018]37号);
7.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利用专家工作及相关报告》(中评协[2017]35号);
8. 《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号);
9. 《资产评估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中评协[2017]46号);
10.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7号);
11. 《资产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中评协[2017]48号);
12. 《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
13.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14.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
(三)资产权属依据
1. 重要资产购置合同或凭证;
2. 其他与企业资产的取得、使用等有关的合同、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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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价依据
1. 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层提供的最近一期财务预算及预测数据;
2. 国家宏观经济、行业、区域市场及企业统计分析数据;
3. 评估基准日及前3年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明细账;
4. 企业提供的财务管理、产品生产、原材料采购、市场销售等经营的资料;
5. 企业收入、成本、费用分析及预测资料;
6.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方法;
7. 企业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8. 企业职工工资福利政策及未来年度工资总额变化情况;
9. 企业提供的部分合同、协议等;
10. 企业所处行业地位及市场竞争分析资料;
11. 现行的国家和地方税收政策和规定;
12. 基准日近期国债收益率、同类上市公司有关指标;
13. 同花顺iFinD软件提供的A股上市公司的有关资料;
14. 企业提供的有关财务资料及工程资料;
15.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评估基准日适用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16. 《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2024》;
17.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调查了解到的其他资料。
(五)其他参考资料
1. 企业提供的资产清单和评估申报表;
2. 历史年度审计报告;
3. 并购重组报告、交易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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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进行的市场调查资料;
5.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勘察及询证的相关资料;
6. 《资产评估准则术语2020》(中评协[2020]31号);
7. 企业相关部门及人员提供的相关材料;
8. 有关部门颁布的统计资料和技术标准资料,以及资产评估机构收集的有关宏观经济、行业分析和市场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七、 评估方法
商誉是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因此对于商誉的减值测试需要估算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来间接实现,通过估算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较高者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的规定,资产减值测试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然后将所估计的资产可收回金额与其账面价值比较,以确定是否发生减值。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根据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层提供的预测数据,资产组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因素、行业竞争状况、企业竞争地位能够合理分析,企业的业务流程明确,影响企业收益的各项参数能够取得或者合理预测,其面临的风险也能够预计和量化,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可通过估算该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本此评估,经过测算,委估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大于其账面值,本报告采用预测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一种方法,可以满足本次评估目的的需求。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采用收益途径方法进行测算,即按照目前状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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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管理水平使用资产组可以获取的收益。
(一)关于现金流口径
本次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采用的现金流口径为息税前自由现金流量。计算公式为:
自由现金流量息税前=EBITDA-资本性支出-净营运资金变动
EBITDA为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财务费用(银行手续费)+折旧摊销
(二)关于折现率
按照收益额与折现率口径一致的原则,本次折现率选取(所得税)前加权平均资本成本(WACC),计算公式:
首先计算WACC
其中:E:为股东权益价值;
D:为债务资本价值;
Re:为股东权益资本成本;
Rd:为债务资本成本。
其中股东权益资本成本采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计算确定:
其中:R
f
——无风险利率;
β——股权系统性风险调整系数;
Rm- Rf——市场风险溢价;α——企业特定风险调整系数。
其次,将WACC转换为税前WACC,公式:
WACC税前=WACC/(1-T)
(三)关于收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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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R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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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估根据资产组可以通过简单维护更新资产组内相关资产持续盈利,故采用永续年期作为收益期。其中,第一阶段为2025年1月1日至2029年12月31日,预测期为5年。在此阶段中,根据对历史业绩及未来市场分析,收益状况逐渐趋于稳定;第二阶段为 2030年1月1日至永续经营,在此阶段中,保持稳定的收益水平考虑。
(四)评估计算公式
本次采用的计算公式为:
式中:
P——资产组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
Ai——收益变动期的第i年的息税前年自由现金流量;
A——收益稳定期的息税前年自由现金流量;
R——税前折现率;
n——收益变动期预测年限。
八、 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和负债实施了评估工作,本次评估程序实施过程介绍如下: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由本公司业务负责人与委托人代表商谈明确委托人、产权持有人和委托人以外的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价值类型;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评估报告提交时间及方式;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R
R | R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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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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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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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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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 | ( | 1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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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工作配合和协助等其他需要明确的重要事项。
(二)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本公司对专业能力、独立性和业务风险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资产评估机构决定承接该评估业务,并与委托人依法订立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约定资产评估机构和委托人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
(三)编制评估计划
本公司承接该评估业务后,立即组织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编制了资产评估计划。资产评估计划包括资产评估业务实施的主要过程及时间进度、人员安排及技术方案等。
(四)现场调查
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我们对评估对象进行了适当的现场调查。包括:
1. 要求委托人和产权持有人提供涉及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内资产的相关资料;
2. 要求委托人或者产权持有人对其提供的评估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以签名、盖章及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3.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通过询问、访谈、核对、监盘、勘查等方式进行调查,获取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了解评估对象现状,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
4. 对无法或者不宜对评估范围内所有资产、负债等有关内容进行逐项调查的,根据重要程度采用抽查等方式进行调查。
(五)收集评估资料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收集评估资料,并根据评估业务需要和评估业务实施过程中的情况变化及时补充收集评估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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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资料包括:
1. 直接从市场等渠道独立获取的资料,从委托人、产权持有人等相关当事方获取的资料,以及从政府部门、各类专业机构和其他相关部门获取的资料;
2. 查询记录、询价结果、检查记录、行业资讯、分析资料等形式;
3.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对资产评估活动中使用的资料进行核查验证。核查验证的方式通常包括观察、询问、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函证、复核等。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分析、归纳和整理基础上,形成评定估算和编制资产评估报告的依据。
(六)与审计机构核对数据
审计机构与本公司在各自工作基础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审计机构进行数据核对工作。
(七)评定估算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和底稿;根据测试对象、价值类型、评估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选取相应的公式和参数进行分析、计算和判断,形成初步测算结果。
对初步测算结果进行分析、补充、修改、完善,在综合分析价值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次资产评估工作的最终评估结论。
(八)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起草资产评估报告书初稿。本公司对评估报告初稿和工作底稿进行内部审核后,在不影响对评估结论进行独立判断的前提下,与委托人或者委托人同意的其他相关当事人就资产评估报告有关内容进行沟通。完成上述资产评估程序后,由本公司出具正式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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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向委托人提交。
九、 评估假设
(一)假设前提
1. 持续经营假设:是指假设委估资产/资产组按基准日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等情况正常持续使用,不会出现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其无法持续经营。
2. 本次评估假设资产组能够按照润和软件及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层预计的用途和使用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
3. 本次评估假设资产组业务经营所涉及的外部经济环境不变,国家现行的宏观经济不发生重大变化,无其他不可预测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4. 资产组经营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以及所执行的税赋、汇率、税率等政策无重大变化。
5. 假设评估基准日后产权持有人采用的会计政策和编写本评估报告时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在重要方面保持一致。
6. 假设资产组的现金流入均为均匀流入,现金流出为均匀流出。
7. 假设产权持有人提供的基础资料和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8. 评估范围仅以委托人及被并购方提供的评估申报表为准。
(二)评估限制条件
1. 本评估结论是依据本次评估目的,也未考虑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2. 评估报告中所采用的评估基准日已在报告前文明确,我们对价值的估算是根据评估基准日企业所在地货币购买力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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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评估结论在以上假设和限制条件下得出,当上述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评估结论无效。
十、 评估结论
经评估,在本报告假设条件下,于评估基准日2024年12月31日,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为43,040.00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
人民币肆亿叁仟零肆拾万元整。
十一、 特别事项说明
评估报告使用人在使用本评估报告时,应关注以下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依据本报告自行决策时给予充分考虑。
(一)对企业资产组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作特殊说明而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已履行评估程序,仍无法获知的情况下,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由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与评估相关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文件、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评估所需资料,是编制本报告的基础。委托人和相关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三)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委托范围内的资产产权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工作,本次评估未发现存在产权争议事项,但评估报告是对评估对象发表专业估值意见,不具有产权证明的法律属性,因此,本报告不能作为产权证明文件。
(四)本次评估结论依赖于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预测的准确性。资产评估机构及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对预计未来现金流量核查工作仅限于假设前提及预测数据逻辑合理性,并不保证预计未来现金流的可实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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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是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管理层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预计使用安排、经营规划及盈利预测下产生,依赖于管理层对未来经营规划及落实情况,如实际经营情况与经营规划发生偏差,而时任管理层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弥补偏差,则估值结论会发生变化。
(五)引用其他机构出具报告结论的情况
本报告所引用的减值测试日财务数据已经审计确认。
(六)资产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况
本次评估未发现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
(七)评估程序受到限制的说明,评估机构采取的弥补措施及对评估结论影响的情况
评估过程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对设备进行勘察时,因检测手段限制及部分设备正在运行等原因,主要依赖于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外观观察和产权持有人提供的近期检测资料及向有关操作使用人员的询问情况等判断设备状况。
(八)评估资料不完整的说明
本次评估未发现重要评估资料存在不完整的情形。
(九)委托人未提供的其他关键资料情况
无。
(十)评估基准日存在的法律、经济等未决事项的说明
无。
(十一)担保、抵押及其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等事项说明
无。
(十二)租赁事项说明
1.北京联创智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办公经营场所为向武汉长江凯风电子有限公司租赁,租赁地址为武汉市江汉区新华下路13号添地公寓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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栋3层。
2.浙江润和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办公经营场所为向杭州钱江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租赁地址为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2号赞宇大厦4层402室的房屋。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十四)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资产组由管理层确定,且本次资产组与上次商誉减值测试所确认的资产组一致。
(十五)本次选取的评估方法与上年度商誉减值测试的评估方法一致,均采用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十六)评估基准日至资产评估报告日之间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
无。
(十七)本次资产评估对应的经济行为中,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重大影响的瑕疵情形
无。
(十八)本资产评估报告中,所有以万元为金额单位的表格或者文字表述,如存在总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出现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注意以上的特别事项对评估结论所产生的影响。
十二、 资产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一)本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和用途,不得用于本评估目的之外的其他经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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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托人或者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资产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资产评估报告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师不承担责任。
(三)除委托人、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之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能成为资产评估报告的使用人。
(四)资产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正确理解和使用评估结论,评估结论不等同于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五)本报告需经资产评估机构及至少两名资产评估师签名、盖章,方可产生法律规定的效力、正式使用。
(六)评估报告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需经得本资产评估机构的书面同意,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本报告书评估结论仅适用于评估基准日当天,不适用于其他财务报告日。
十三、 资产评估报告日
本报告书形成时间为:2025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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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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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报告附件
1. 产权持有人评估基准日财务报表(复印件);
2. 委托人及产权持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承诺函;
4. 签名资产评估师的承诺函;
5. 资产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 北京市财政局备案公告(2017-0078号)(复印件);
7.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资产评估机构名录(复印件);
8. 承办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师资格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