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黄跃军,于2018年12月起任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 事项 | 自查结果 |
1 |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 是□ 否□ |
2 |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 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3 |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 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 是□ 否□ |
4 |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 是□ 否□ |
5 |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 是□ 否□ |
6 |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 是□ 否□ |
7 |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上述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是□ 否□ |
8 |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是□ 否□ |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经自查,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报告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