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8号”)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和调整,不存在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解释第18号,规定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公司根据前述规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不属于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并颁布的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罗欣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