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11页
三、附件…………………………………………………………第12—15页
(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12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13页
(三)本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14—15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3-203号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赛生物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凯赛生物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凯赛生物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凯赛生物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凯赛生物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凯赛生物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凯赛生物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的规定,将本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439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询价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1,668,198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33.45元,共计募集资金5,560,621,023.10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78,031,051.16元(其中,不含税承销费为人民币262,293,444.49元,该部分属于发行费用,税款为人民币15,737,606.67元,该部分不属于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为5,282,589,971.94元,已由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验资费、法定信息披露、前期预付的承销及保荐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18,333,763.01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5,279,993,815.6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0〕3-68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第
页共15页项目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募集资金净额[注] | A | 529,407.39 |
第
页共15页
项目
项目 | 序号 | 金额 | |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B1 | 541,802.53 |
利息收入净额 | B2 | 15,289.15 | |
本期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C1 | 698.06 |
利息收入净额 | C2 | 113.06 | |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 项目投入 | D1=B1+C1 | 542,500.59 |
利息收入净额 | D2=B2+C2 | 15,402.21 | |
应结余募集资金 | E=A-D1+D2 | 2,309.01 | |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 F | 2,309.01 | |
差异 | G=E-F |
[注]律师费、审计验资费、法定信息披露、前期预付的承销及保荐费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为1,833.38万元,其中168.00万元直接从募集资金监管户扣除,剩余1,665.38万元发行费从一般账户支付;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述1,665.38万元中的
256.73万元已于募集资金专户转回至募集资金监管户之外的账户,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中包含1,408.65万元应扣除的发行费用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2020年8月7日、2020年8月12日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于2020年12月11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凯赛(太原)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用户四方监管协议》,于2021年11月25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市支行及凯赛(乌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
用户四方监管协议》,于2021年12月20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及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于2022年2月18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支行及凯赛(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于2022年3月18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凯赛(太原)生物材料有限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2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第
页共15页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余额 | 备注 |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121906761410303 | 22,029,881.40 | |
中国银行乌苏市支行 | 107089861989 | 1,060,260.58 | |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121906761410806 | 2024年3月18日销户 | |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351904499910705 | 2024年01月03日销户 | |
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 351904499810833 | 2024年01月03日销户 | |
合计 | 23,090,141.98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详见本报告附件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的说明本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出现异常情况。
(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情况说明
1.生物基聚酰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因不涉及具体的工业化产品,不产生直接财务效益,无法单独核算效益,但通过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显著增强技术研发与应用的实力,加快先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从而间接提供公司效益。
2.补充流动资金无法单独核算效益,但通过增加公司营运资金,提高公司资产运转能力
第
页共15页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受让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受让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 | 否 | 51,264.31 | 51,264.31 | 51,612.79 | 348.48[注8] | 100.68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
补充流动资金 | 否 | 200,000.00 | 200,000.00 | 200,000.00 | 202,965.83 | 2,965.83[注9] | 101.48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 469,891.00 | 474,361.94 | 474,361.94 | 696.03 | 480,671.96 | 6,310.02 | ||||||
超募资金投向 | ||||||||||||
超募资金 | 58,108.38 | 58,108.38 | 58,108.38 | 2.03 | 61,828.63 | 3,720.25[注1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
其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 否 | 51,400.00 | 51,400.00 | 51,400.00 | 2.03 | 51,402.03 | 100.00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
股份回购 | 否 | 6,708.38 | 6,708.38 | 6,708.38 | 10,426.60 | 3,720.25 | 155.43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否 | |
超募资金小计 | 58,108.38 | 58,108.38 | 58,108.38 | 2.03 | 61,828.63 | 3,720.25 | ||||||
合计 | 527,999.38 | 532.470.32 | 532.470.32 | 698.06 | 542,500.59 | |||||||
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项目) | 详见[注7] | |||||||||||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 无 |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 2020年10月9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募投项目前期投入的自筹资金11,007.65万元。本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完成资金置换。报告期内不存在该情况 | |||||||||||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 无 | |||||||||||
对闲置募集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 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6亿元)的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使用期限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报告期内,公司未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投资相关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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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 公司分别于2020年10月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0年10月26日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7,0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于2021年12月0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0日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7,0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于2023年1月0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17,4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于2023年12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人民币2.03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截止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已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51,402.03万元。 |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 详见[注4]、[注5] |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 2024年3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年产50万吨生物基戊二胺及90万吨生物基聚酰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由2024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
[注1]公司计划募集资金469,891.0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556,062.1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8,062.72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27,999.38万元,超募资金总额为58,108.38万元
[注2]公司“4万吨/年生物法癸二酸建设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异原因系使用了募集资金的利息收入
[注3]公司在2019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未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出承诺,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系营业收入,“生物基聚酰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因不涉及具体的工业化产品,不产生直接财务效益,无法单独核算效益,但通过项目的建设,公司将显著增强技术研发与应用的实力,加快先进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从而间接提高公司效益
[注4]公司“生物基聚酰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于2023年6月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3年7月13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完成了该项目的结项审批
公司“生物基聚酰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存在结余资金的原因系:
1.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循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的前提下,追求合理、节约、有效的资金使用原则,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通过对各项资源的合理调度和优化,合理地降低项目投资成本和费用,故形成资金节余;
2.公司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产生了一定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3.根据合同约定,募投项目存在尚待支付尾款、质保金等款项。上述应付尾款及其它后续支出将由公司自有资金支付[注5]公司“凯赛(乌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长链二元酸和2万吨长链聚酰胺”项目于2023年11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以公开摘牌方式受让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募投项目凯赛(乌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长链二元酸和2万吨长链聚酰胺项目结项并将节余资金用于以公开摘牌方式受让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权限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事项的具体操作。2023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上述项目存在结余的主要原因如下:
1.“年产3万吨长链二元酸项目”: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严格遵循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结合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的前提下,追求合理、节约、有效的资金使用原则,加强项目建设各个环节费用的控制、监督和管理,通过对各项资源的合理调度和优化,合理地降低项目投资成本和费用,故形成资金节余;
2.“年产2万吨长链聚酰胺项目”:(1)凯赛(乌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苏技术”)年产2万吨长链聚酰胺项目,是在乌苏技术年产3万吨长链二元酸项目和凯赛(乌苏)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聚酰胺建设项目投产运行后启动的,年产2万吨长链聚酰胺项目实施时有效利用了上述已建成项目的可共用的资源,比如,利用成盐系统设备的负荷余量;利用车间空置区域,对聚合、切片等设施进行部分配套改造,利用动力、仓储等生产辅助系统的设施余量等,避免了重复建设,有效节约了该项目的建设成本;(2)募集资金存放期间也产生了一定的存款利息收入
[注6]公司“年产50万吨生物基戊二胺及90万吨生物基聚酰胺项目”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异原因系使用了募集资金的利息收入
[注7]公司“年产50万吨生物基戊二胺及90万吨生物基聚酰胺项目”延期原因系:由于当前项目所在园区配套基础设施需要陆续建成投入运行,同时考虑聚酰胺客户需求释放有一定过程,经与当地政府协商沟通,分批投产具有更高的经营效益。因此,公司决定将项目建成时间从2024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并计划于2024年底先行建成部分产能
[注8]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受让控股子公司少数股东股权”实际投资金额与募集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异原因系使用了募集资金的利息收入
[注9]公司前次募投项目计划使用募集资金200,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实际使用202,965.83万元补充流动资金(包含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注10]实际投资金额与承诺投资金额的差异原因系使用了超募资金的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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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共15页本复印件仅供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3-203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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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3-203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14页共15页本复印件仅供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3-203号后附之用,证明邓华明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
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15页共15页本复印件仅供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3-203号后附之用,证明曾祥胜是中国注册会计师,
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