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作为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光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风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
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0层
4、法定代表人:刘成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邱勇、陈站坤
6、项目联系人:邱勇
7、联系电话:010-56051413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否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301100.SZ
3、注册资本:20,000万元
4、注册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江家村
5、主要办公地址: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路南镇江家村
6、法定代表人:王磊
7、实际控制人:王磊、隋松辰、王文忠、韩秀兰
8、联系人:刘学霖
9、联系电话:0417-3908858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12月8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2月17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1年年报披露时间为2022年4月15日,2022年年
报披露时间为 2023年4月21日,2023年年报披露时间为2024年4月24日, 2024年年报披露时间为2025年4月22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按有关规定指定邱勇、陈站坤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
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完善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4、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
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核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跟踪报告等材料。
6、持续关注公司控股股东等主体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1、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
2023年,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未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该笔关联交易已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追认,公司已在2023年年报中完整披露,保荐机构督促公司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遵守关联交易相关规则,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2、公司业绩下滑
由于市场竞争加剧、募投项目尚未达到预期收益、下游需求减少等原因,2023年度及2024年度公司业绩均出现较大幅度下滑。针对公司业绩下滑情况,保荐机构持续关注公司业务发展,提示管理层关注业绩下滑的原因,并督促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的情形。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风光股份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募集资金情况进行了信息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信息披露违规的情形。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认为,持续督导期内,除上述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不及时外,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邱 勇 陈站坤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陈龙飞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