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24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业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致同审字(2025)第110A014207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的有关规定,现将本公司2024年度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说明如下:
一、公司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利润总额 | -6,152.75 | 3,074.15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6,228.04 | 1,503.13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7,415.41 | 401.62 |
二、营业收入扣除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 2024年度 | 具体扣除情况 | 2023年度 | 具体扣除情况 |
营业收入金额 | 100,356.34 | 75,278.52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 | 187.32 | 49.51 | ||
营业收入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0.19% | 0.07% | ||
一、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 |
项 目
项 目 | 2024年度 | 具体扣除情况 | 2023年度 | 具体扣除情况 |
1. 正常经营之外的其他业务收入。如出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装物,销售材料,用材料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经营受托管理业务等实现的收入,以及虽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但属于上市公司正常经营之外的收入。 | 182.33 | 注1 | 48.41 | 注1 |
2. 不具备资质的类金融业务收入,如拆出资金利息收入;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的类金融业务所产生的收入,如担保、商业保理、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典当等业务形成的收入,为销售主营产品而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除外。 | ||||
3. 本会计年度以及上一会计年度新增贸易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4.99 | 注2 | 1.10 | 注2 |
4. 与上市公司现有正常经营业务无关的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 | ||||
5. 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子公司期初至合并日的收入。 | ||||
6. 未形成或难以形成稳定业务模式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 | ||||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小计 | 187.32 | 49.51 | ||
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 | ||||
1. 未显著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收入。 | ||||
2. 不具有真实业务的交易产生的收入。如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的虚假收入,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构造交易产生的虚假收入等。 | ||||
3. 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业务产生的收入。 | ||||
4. 本会计年度以显失公允的对价或非交易方式取得的企业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