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关于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评估的专项意见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评估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根据公司独立董事李苒洲先生、苏子豪先生、柯莉拉女士的任职经历以及提交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