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定和要求,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2024年审计资质及审计工作情况履行了监督职责。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4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情况
1.基本信息机构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2012年3月2日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A座8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
2.人员信息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59人,注册会计师1,78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700人。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后该议案于2024年5月13日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2024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信永中和就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信永中和审计小组的组成人员完全具备实施本次审计工作的专业知识和从业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结合公司2024年年报工作安排,信永中和对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重大资产重组标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信永中和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公允反映了公司2024年度的经营情况,公司各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监督情况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4年4月19日,第十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5年2月17日,审计委员会与信永中和年审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工作首次沟通会,就审计计划中的审计时间安排、舞弊风险、审计风险分析及应对、关键审计事项等方面进行了讨论。审计委员会认可信永中和2024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计划安排,并督促其按计划完成相关审计工作。
(三)2025年3月4日,审计委员会与信永中和年审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工作第二次沟通会,就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结果、重要审计事项等情况进行沟通,并督促其按时出具审计报告。
(四)2025年4月20日,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
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了审查、监督的作用,对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有效监督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信永中和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及良好的诚信状况,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关于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4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
广东肇庆星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202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