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特别提示: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须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解释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规定,并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解释了“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的日期
公司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其中,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审批程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及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西天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