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宇新股份:年度募集资金使用鉴证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2

目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1—2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3—7页

页共7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2-240号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新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宇新股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宇新股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宇新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宇新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页共7页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宇新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4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宇新股份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页共7页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印发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的规定,将本公司募集资金2024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南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902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64,065,792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4.90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95,458.03万元,坐扣承销费用424.00万元(含税)后的募集资金为95,034.03万元,已由主承销商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承销费、保荐费、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1,264.18万元(含税)后,加上本次发行费用对应增值税进项税额94.23万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3,864.0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2-42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序号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A93,864.08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项目投入B1
利息收入净额B224.91

页共7页

项目序号金额
本期发生额项目投入C185,698.03
利息收入净额C2613.83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项目投入D1=B1+C185,698.03
利息收入净额D2=B2+C2638.74
应结余募集资金E=A-D1+D28,804.79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F8,804.79
差异G=E-F

二、募集资金存放和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6日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井湾子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滨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本公司有2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募集资金余额备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井湾子支行660900788017000016126,157,681.18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滨海支行200802272920047815281,890,218.56
合计88,047,899.7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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