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国庆)
本人作为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勤勉尽责,依法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人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国庆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华南理工大学化学工程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石化长岭分公司石油学校讲师,中石化长岭分公司设计院工程师、供应处高级工程师,中石化巴陵分公司外贸公司副总经理、高级工程师。现任华南理工大学化学与化工学院教授,广东碳寻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广州南方测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岳阳兴长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月至2025年2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本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2024年,本人对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认为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投入足够的时间履行职责。2024年做到亲自出席应出席的董事会,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未出现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况。
1、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12次,均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共召开股东大会8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等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表示同意,无提出异议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 |||||||
独立董事姓名 | 2024年度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现场出席董事会次数 | 通讯方式参加董事会次数 | 委托出席董事会次数 | 缺席董事会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
李国庆 | 12 | 1 | 11 | 0 | 0 | 否 | 8 |
2、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提名委员会
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严格按照《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组织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报告期内,提名委员会召开了3次会议,本人应出席3次,实际出席3次,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对公司董事会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秘书、高管人员等的提名选聘程序提供了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2)战略委员会
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积极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报告期内,战略委员会召开了2次会议,本人应出席2次,实际出席2次,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行业发展状况,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提出专业意见。
(3)审计委员会
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规定,积极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召开了6次会议,本人应出席6次,实际出席6次,就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及计划、内部控制、募集资金使用、定期报告等事项进行审议。同时对审计专项报告进行审查、审阅公司财务报表,掌握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8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实际出席8次。
3、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会议召开前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必要时与董事会秘书等管理层进行预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得到及时反馈。在深入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本人对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所有事项作出客观决策,经审慎考虑后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情形,也未遇到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况。
(二)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1、审慎客观行使表决权
2024年度,本人对于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及时向公司充分了解相关情况,并查阅相关法律法规,独立、客观地做出判断,在决策中发表专业意见,并审慎行使表决权。
2、密切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并推动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保障了广大投资者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3、持续关注公司规范运作和日常运营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深入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运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以及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1、2024年4月12日,本人随同其他两位独董一起来到了宇新股份控股子公司惠州博科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科新材”)现场工作,具体对博科新材的安全生产、正常运营、财务税收、人员结构组成、轻烃综合利用一期的各个项目建设进度、轻烃二期项目的现状和前景等方面做了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到现场认真地察看了现场的建设和安全生产现状,同时听取曾斌博士对现阶段证监会出台的一些新规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和说明,对于一些近期业内出现的信披违规案例进行了分析和提醒。
2、2024年4月18日本人以现场形式参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后,参与独董曾斌博士组织的宇新股份董监高及相关工作人员培训的,培训内容为最
新监管处罚案例及董监高履职注意事项,曾斌博士就最新证券监管执法案例进行解读,并详细描述董监高履职的注意事项及相关细节。
3、2024年5月8日,本人以通讯参会的方式参加中信证券在公司组织的培训交流会,培训会内容为中信证券就新“国九条”最新监管政策的主要内容、目标、意义及规则解读,并对国内外、行业内宏观经济及股价走势进行分析,针对沟通结果将市场对公司的担忧点进行反馈,与公司董事长进行交流。
4、除上述现场工作之外,2024年,本人共出席董事会12次、专委会11次、独董专门会议8次、股东大会8次,在公司现场工作时间总计17.5天。
(四)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支持的情况
公司进一步增强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透明度,本人与董事会其他董事及监事会、管理层之间形成了有效的良性沟通机制,更加有利于科学决策。本人认为,了解经营管理情况的途径多样、方式灵活、渠道顺畅、沟通有效,能够及时了解重要经营信息,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障,在履职过程中未受到任何干扰或阻碍。
1、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协助本人履行职责。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确保本人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本人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2、保障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及独立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定期通报情况、提供资料等。在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充分听取本人意见,并及时向本人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3、及时向本人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和资料,并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并提供通讯参会方式。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本人行使职权,不存在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等情况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未发现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均及时披露。
未发生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等情况。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三季度报告》,本人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了定期报告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是否发生大幅波动及波动原因解释的合理性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董事会召开之前审阅议案资料,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层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五、其他工作情况
1、无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2、无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无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无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2024年度,在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过程中,公司提供了有效保障并给予了大力支持,本人深表感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