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孙章春)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深圳市欣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我严格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责、独立履职,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情况,准时出席相关会议,积极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4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孙章春,1962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安徽省枞阳县百货公司主管会计、财务股长、珠海巨人集团财务部经理助理、主管会计、安徽省枞阳县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03年5月至2024年6月,担任安徽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咨询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1998年4月至今,担任安徽华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主审、副所长。2021年12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2024年,本人依规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会议的各项议案,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1、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2次股东大会,本人列席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如下:
姓名 | 应列席次数 | 亲自列席次数 | 委托列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列席 |
孙章春 | 2 | 2 | 0 | 0 | 否 |
2、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7次董事会,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 | 应出席次数 | 现场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
孙章春 | 7 | 2 | 5 | 0 | 0 | 否 |
3、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4次,本人均亲自出席上述会议,并按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审议相关议题及事项,与委员会其他委员达成一致意见后向董事会汇报,未出现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或缺席会议的情况,勤勉履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工作职责。
4、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电话等多种方式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定期进行沟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内部控制、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等进行了解和检查,同时关注行业形势以及外部市场变化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影响,切实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2024年度,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日。
5、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内部审计机构和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定期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定期听取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年度审计报告,就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事项进行沟通,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年度报告。
6、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向独立董事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文件资料等。保障了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季度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认为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其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切实维护了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及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该事项的表决程序和审议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良好的诚信状况。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4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2024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作废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第三个限售期内合计的39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手续、对为符合归属条件的27名激励对象合计可归属数量68.10万股
办理归属相关事宜等。2024年7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已授予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的议案》。
2024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为符合归属条件的 17 名激励对象合计可归属数量25.14万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上述激励计划根据相关程序分别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审议公司各项议案,主动参与公司决策,就相关事项与公司进行充分的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在此基础上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态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孙章春2025年4 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