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吴战鹏)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工作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真、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相关意见,积极维护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的合法权益。现就本人2024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任职情况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任期 |
1 | 吴战鹏 | 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 | 2023年7月24日至2027年12月15日 |
(二)个人简介
吴战鹏先生:男,1968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2006年毕业于北京化工大学高分子材料专业,获得高分子材料专业工学博士学位,同年留校任教。1993~2003年在内蒙合成化工研究所工作,高级工程师;在2012至2013年期间,作为国家公派访问学者赴美国凯斯西储大学从事科学研究。于2023年7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三)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我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我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2024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2024年度,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积极参与各议题的讨论,审慎行使表决权。本人认为公司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2024年度,本人对公司董事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同意票,不存在反对和弃权的情形,对公司本年度的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没有提出异议。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7次董事会,本人应出席会议7次,实际出席会议7次,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本人实际出席会议2次,认真听取了与会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召集人,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主持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进行了审核,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责任和义务。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参与了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积极履行职责,就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建设、定期报告、续聘审计机构等事项进行了审阅。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积极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利润分配方案等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探讨,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发表表决意见,切实保障了独立董事所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次,本人实际出席会议1次。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年度任期内:
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未行使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本人与公司审计部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审计情况,了解审计工作进展情况。
(五)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深入了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发展和治理情况,本人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对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形成自觉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的意识,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更好的意见和建议,并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4 年度,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委员会会议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到公司现场考察,了解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战略规划,并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公司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同时积极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相关报道,掌握公司运营动态,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和独立董事的沟通,积极配合并支持我的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为保证我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条件,对我要求补充的资料能够及时进行补充或解释,为我履行职责提供了充分的协助。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会同其他独立董事,对公司发生的如下事项给予了重点关注,具体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事项均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方均已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各项关联交易的后续执行情况通过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进行了持续披露,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各期定期报告以及《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治理层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18日、2024年5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上会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上会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本人认为公司续聘上会所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分别于2024年11月29日、2024年12月1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相关议案,同意提名并选举周仕斌先生、刘春信先生、宋志刚先生、唐传训先生、王健先生、邵泽恒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同意提名并选举吴战鹏先生、许肃贤先生、刘彦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公司于2024年12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议案,同意聘任刘春信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宋志刚先生、周海先生、王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赵子阳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聘任许曰玲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
本人认为:以上提名、选举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上述人员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相关人员具备履职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股权激励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本人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且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本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谨慎、勤勉地行使独立董事职权,主动深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在董事会审议过程中对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议,并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继续秉承诚信、勤勉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吴战鹏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