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
本人作为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铜冠铜箔”)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积极出席公司2024年召开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为公司经营决策和规范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效促进了公司的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於恒强,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研究生学历,副教授。1988年至2024年,任安徽大学法学院法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2020年6月至今,任铜冠铜箔独立董事。
经认真自查,任职期间,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相关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4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会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股东会,董事会共召开6次董事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均积极出席了上述会议。
任职期间,本人在会前主动了解并获取会议情况和资料,认真审阅会议的各项议案,与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积极沟通,详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议案内容,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了充分的准备工作,按时出席公司组织召开的董事会,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情况,没有授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公司报告期内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均投了赞成
票,无提出异议的事项,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设立了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战略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本人为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2024年度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共计召开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战略委员会会议、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均按时出席相关会议,未有缺席会议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召开了4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出席会议。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履职,本人恪尽职守,对涉及公司生产经营、关联交易等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并在独立、客观、审慎的前提下行使表决权,履职所需资料公司均积极配合提供,保障了独立董事所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4年度,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未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况发生;未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况发生;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未有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发生。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与会计师事务所及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审计关注重点、报表主要指标等事项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可能的关注事项进行细致询问,督促会计师事务所提交高质量的审计报告,确保审计结果公正客观;每季度听取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汇报,审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有效性。
(六)独立董事现场工作情况
任期内,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及其他工作时间,对公司进行了现场考察,
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等情况,并与其交流宏观政策对于公司发展的影响;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有针对性地为公司的发展战略、运营管理、人才培养等工作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七)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1、督促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本年度日常信息披露工作中,本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维护公司股东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2、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积极参加监管机构、上市公司协会及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加深对规范公司运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相关规则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自己的履职能力,切实加强了对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2024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本人认为相关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依据市场价格协商定价,并按照协议约定进行结算,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方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符合公司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活动需要,遵循市场公允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因此对关联方产生依赖,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同一关联方累计发生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对关联方情况以及相关关联交易的详细资料进行了事先审阅,询问公司有关人员关于相关关联交易的背景情况,认为上述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需要,关联交易价格根据市场原则确定,交易定价方式客观、公正,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除上述事项外,在2024年度,公司未发生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三)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从事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公司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其他工作情况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3、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4、未有发生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在今后的履职过程中,我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治理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要求,谨慎、认真、勤勉、诚信地履行职责。同时对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对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的积极有效配合和支持表示感谢。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於恒强2025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