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具体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2023年11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对“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对“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规定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2025年4月17日,财政部发布了《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充(供)电业务的收入确认》,对“企业提供充(供)电业务”收入确认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明确了充电服务业务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2、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及应用案例明确了有关会计处理,公司对有关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收入准则应用案例——充(供)电业务的收入确认》的内容要求。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及核算方式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对首次执行日营业收入、营业成本、销售费用对财务报表影响数进行了追溯调整。
对合并报表的影响:
单位:元
合并报表项目 | 2023年度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金额 | |
营业收入 | 1,169,197,021.26 | 1,143,365,698.75 | -25,831,322.51 |
营业成本 | 872,007,925.27 | 852,049,515.78 | -19,958,409.49 |
销售费用 | 135,148,221.81 | 129,275,308.79 | -5,872,913.02 |
本次会计政策及核算方式变更是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