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变更相应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1)2023年8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规定了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列示及披露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2023年10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进一步规范及明确,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3)2024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该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自2024年度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并根据要求对2023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对利润表中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影响列示如下:
单位:元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4年度 | 2023年度 | ||
合并 | 母公司 | 合并 | 母公司 | ||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规定将保证类质量保证费用计入营业成本 | 营业成本 | 2,439,263.26 | 3,100.53 | 3,482,572.86 | 1,201,310.12 |
销售费用 | -2,439,263.26 | -3,100.53 | -3,482,572.86 | -1,201,310.12 |
特此公告。
新疆熙菱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