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第1—2页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第3—4页
三、附件…………………………………………………………第5—8页
(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5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6页
(三)本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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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轩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5〕3-129号
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洲明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广州轩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洲明科技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洲明科技公司2024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管理层的责任
洲明科技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广州轩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洲明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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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洲明科技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广州轩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广州轩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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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轩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2年度完成收购广州轩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智文化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2022年9月20日,本公司与轩智文化公司原股东广州灵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罗杨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广州灵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罗杨柳将其持有轩智文化公司合计100%股权以总价人民币90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本公司,公司在2022年度完成收购轩智文化公司。
二、业绩承诺情况根据本公司与轩智文化公司原股东广州灵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罗杨柳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轩智文化公司原股东广州灵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罗杨柳承诺轩智文化公司2022年、2023年、2024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0万元、80.00万元、120.00万元。
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轩智文化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11.76万元,2024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
(二)业绩承诺未完成原因2024年,轩智文化公司主营的夜游文旅设计规划业务、灯光节策划服务、设计师平台业务因行业下行及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业绩下滑较大。轩智文化目前数字资产业务转型进展顺利,预计随着项目的推进,将逐步实现收入的转化。
第5页共8页本复印件仅供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3-129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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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共8页本复印件仅供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3-129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7页共8页本复印件仅供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3-129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康雪艳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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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复印件仅供深圳市洲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5〕3-129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孙惠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
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