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 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证公司资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包括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为规避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买进或卖出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各项衍生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货币互换、利率互换及相关组合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 )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或子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商品期货和衍生品种类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商品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审批权限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组建套期保值工作小组;
(二) 确定套期保值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三)根据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套期保值额度议案,审议、审批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实施方案;
(四)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套期保值工作情况;
(五)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工作小组人员由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确定。
第十五条 期保值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识别、度量风险敞口,拟定套期保值交易操作方案; 向套期保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值领导小组提出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根据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意见,拟定、调整、执行套期保值具体实施方案;
(三)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变动情况;
(四) 及时更新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持续评估套期保值效果;
(五) 做好套期保值工作登记台账,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六)其他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应按照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套期保值议案,在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内,授权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进行管理、操作。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在授权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如套期保值工作小组人员变动,变动人员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应及时处理人员变更事宜,工作小组立即通知各业务相关方。
第十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根据业务情况、采购情况、收支情况等向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提供相关资料及套期保值业务需求。第十八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相关部门的需求,对标的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趋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制定套期保值方案并提交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套期保值工作小组负责执行套期保值方案。第十九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及时登记套期保值台账, 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 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定期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情况、价值变动情况。第二十条 财务部负责确保经批准的用于套期保值操作的资金筹集与使用监督;按月对套期保值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核算监督。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每月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计划建仓及平仓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递交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后的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外部环境、市场情况、汇率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将造成风险显著增加、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及相关人员,并启动应急修正案,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亏损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应立即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并向董事长和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七条 当发生错单时,如是套期保值工作小组导致的错单,需立即上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并由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决策采取相应的措施,尽可能消除或减小错单造成的损失;如是相关金融机构导致的错单,应根据双方合同规定,通知相关金融机构,由有关金融机构及时采取错单处理措施,再向其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第二十八条 内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对套期保值业务的规范性、内控制度的有效性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七章 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深圳市英维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