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变更会计政策,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会计政策的变更原因和变更日期
2024年3月,财政部编写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下简称“《应用指南2024》”),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公司根据上述规定,将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
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 “预计负债”项目列示。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相应调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且未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单位:元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4年(合并) | 2023年(合并) |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营业成本 | 330,318,370.93 | 10,468,729.78 | 340,787,100.71 | 346,525,630.03 | 12,172,202.99 | 358,697,833.02 |
销售费用 | 25,554,449.05 | -10,468,729.78 | 15,085,719.27 | 26,962,214.04 | -12,172,202.99 | 14,790,011.05 |
受影响的报表项目 | 2024年(母公司) | 2023年(母公司) |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金额 | 调整后 | |
营业成本 | 255,891,789.10 | 9,989,630.43 | 265,881,419.53 | 275,673,884.43 | 11,403,668.35 | 287,077,552.78 |
销售费用 | 19,468,964.49 | -9,989,630.43 | 9,479,334.06 | 20,891,546.77 | -11,403,668.35 | 9,487,878.42 |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报告期内公司无应披露的其他重要会计政策变更。特此公告。
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