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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院:廉洁建设管理规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2

廉洁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商业经营行为,加强合规内控体系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树立廉洁高尚、诚实守信、优质服务的企业形象,杜绝贪污、腐败等不良行为,维护公司利益,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涉及对外经济往来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活动、采购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员工。

第四条 制定本规定的目的:

(一)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腐败行为,规范公司员工廉洁从业的行为,防范法律风险;

(二)进一步完善公司制度建设,提高员工反商业贿赂、反腐败的法律意识;

(三)提高员工素质,自觉防范和抵制商业贿赂、腐败行为,维护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第五条 防治商业贿赂和腐败行为的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严密组织,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禁止商业贿赂行为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行为,是以获得商业交易机会为目的,在交易之外以回扣、促销费、宣传费、劳务费、报销各种费用、提供境内外旅游等各种名义直接或间接给付现金、实物和其他利益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 公司的任何对外商业活动中,禁止以下行为:

(一)违反规定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提供现金、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电子红包、虚拟货币等财物;

(二)以“咨询费”“手续费”“赞助费”“捐赠”等名义变相行贿以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或通过虚构合同、虚开发票等手段掩盖行贿行为;

(三)提供宴请、旅游、娱乐活动等高消费服务,提供工作机会、商业合作机会、投资机会等非正当利益,以明显高于市场价购买或明显低于市场价出售商品、服务、资产,无偿借用车辆、房产或其他贵重资产;

(四)通过中介机构、关联企业、亲属或其他第三方实施行贿行为,或默许、纵容第三方以任何名义行贿;

(五)节假日以任何方式向对方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赠送非公司意愿的礼物、礼品、购物卡等;

(六)提供干股或红利,假借培训费、顾问费、科研费等名义给予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商业贿赂行为。

第八条 开展反商业贿赂活动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设立预防商业贿赂工作举报邮箱或举报电话,若举报邮箱或举报电话发生变化,应提前通知及公布;

(二)在落实反贿赂的过程中,由公司有关部门进行明查暗访,及时了解并预防商业贿赂的苗头,研究开展预防商业贿赂的对策和措施;

(三)开展调查研究,在教育、监督等有效预防方面研究提出具体的对策和措施,及时解决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必要时组织专项工作组进行调查;

(四)建立防治商业贿赂报告制度,部门负责人将反商业贿赂工作纳入年度工作总结;

(五)安排签署《廉洁承诺书》,加强对重要岗位、重要环节人员廉洁从

业的监督与管理,并将其执行《廉洁承诺书》的情况作为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廉洁承诺书》签订要求:

(一)新入职人员在签订劳动协议的同时,由人事行政部组织学习并签订《廉洁承诺书》;

(二)已经在职的员工,由人事行政部组织学习签订《廉洁承诺书》,负责业务招揽、采购物品/服务的已在职员工优先进行签订;

(三)与公司有业务来往的客户、供应商、服务商、承包商的商务合同中有明确的廉政条款内容,相关经办/经手人员必须签署《廉洁承诺书》,且应认真阅读并遵守相应商务合同中的廉政条款;

(四)《廉洁承诺书》由人事行政部管理存档。

第三章 禁止腐败行为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腐败行为,指公司员工在日常经营和管理中,利用职务便利,谋取或意图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侵害公司合法权益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诚信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应廉洁自律,在履职过程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严格遵循公平竞争规则,诚信经营并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接受或通过亲属或其他关系人索取、接受现金、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电子红包、虚拟货币等财物;

(二)在履职过程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三)要求或接受他人为其本人及亲属或其他关系人在求学、求职、购房、婚丧嫁娶以及办理其他私人事务过程中提供方便;

(四)在生产、采购、销售、基建工程等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违规接受客户、投标人、供应商、承包方宴请、旅游、娱乐或其他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在公司各项检测试验、采购验收等活动中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损

害公司利益并从中谋取个人私利;

(六)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客户信息、商业秘密等信息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其他腐败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员工应勤勉履职,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或损害公司利益。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权为自己的亲属或其他关系人等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二)容许或默许亲属或其他关联人士,在本人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的活动;

(三)违反规定在公司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四)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他人,或挪用公司资产;

(五)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失;

(六)其他非法侵占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员工应诚实守信,恪守职业道德,履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与公司同类业务或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或收受干股;

(二)从事任何可能引起与公司利益冲突的经营活动;

(三)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的非公开信息购买或出售公司的证券,或将该非公开信息提供给他人;

(四)工作时间开展私人业务,或使用公司设施、设备或其他资产从事私人业务;

(五)故意提供虚假或伪造的个人资料造成严重后果;

(六)违反公司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向他人泄露商业秘密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或影响;

(七)其他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公司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廉洁文化环境,健全反商业贿赂、反腐败的合规内控体系,营造廉洁的企业文化环境,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公司内审部是反商业贿赂、反腐败的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司财务部、法律顾问等相关部门或人员分工负责,协同配合,共同营造与维护公司廉洁文化环境,推动公司的合规内控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反商业贿赂、反腐败宣传;

(二)提供反商业贿赂、反腐败咨询和合规建议;

(三)受理、登记相关举报工作;

(四)监督检查(日常监督及根据董事长、总经理及管理层要求组织反商业贿赂事件的专项调查)。

第十六条 公司保证举报热线电话或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的畅通,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鼓励员工及有业务来往的企业或个人实名举报,举报内容经查属实后,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对适格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 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证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或相关证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降职降薪、辞退等),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举报线索受理后,监督管理部门对举报线索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线索,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专项调查。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案件调查和监督检查职权时,公司被访谈员工或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有如实、全面地提供证言或相关资料之义务。对作伪证、妨碍调查、检查、隐匿、销毁证据、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或不配合调查、

检查者,公司将视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调查或检查终结后,出具调查报告,视情节对违规者给予纪律处分建议,对案发部门发廉洁建设的建议,协助案发部门进行整改和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与本公司经济活动往来的单位/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商业贿赂或腐败行为的,应取消其供应商、服务商资格,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内审部根据调查结果和公司的相关规定对适格举报人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违规者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1、赔偿公司损失:导致公司被处罚、向其他方赔偿违约金等损失,公司可向违规者追偿;

2、处罚:公司有权视违规情况对违规者进行警告、降职降薪、辞退等措施,且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3、移送: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并发布之日起生效执行。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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