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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祺股份: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久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2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久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或“本机构”)作为久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祺股份”、“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东兴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16层
法定代表人李娟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姚浩杰、林苏钦
联系电话010-66555383
发行人名称久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994
注册资本23,308.8万元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36、38、46、50、56、58、66号广新大厦16层
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新塘路36、38、46、50、56、58、66号广新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李政
董事会秘书雍嬿
联系电话0571-8780960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8月12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久祺股份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审阅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审阅。

2、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3、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等。

4、督导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久祺股份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5、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确保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做出的各项承诺。

6、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股东等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7、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报告事项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2025年4月,保荐代表人王华因工作安排调整,不再担任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由王华、姚浩杰变更为姚浩杰、林苏钦.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公司因存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超期和募投项目延期未及时审议的情形,分别于2024年5月7日、2024年5月8日、2024年5月1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24]97号)、《关于对久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7号)、《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24]113号),并于2024年5月10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久祺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80号),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于2024年5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监管关注函》(浙证监公司字[2024]96号),针对上述事项公司及保荐人高度重视,保荐人督促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召开股东大会对超期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报告事项说 明
的行为予以追认,董事会通过了对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时,保荐代表人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督促公司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除了存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超期和募投项目延期未及时审议的事项外,发行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内,久祺股份存在超出董事会授权期限、未履行相关程序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以及年产100万辆自行车及100万辆电动助力车智能制造项目延期事项存在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除上述情况以外,久祺股份募集资金使用与存

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4年12月31日,久祺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东兴证券作为久祺股份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久祺股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久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姚浩杰 林苏钦

法定代表人:

李 娟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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