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防治舞弊,降低公司风险,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经营目标及上市公司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管理层和其他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从业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盗窃公司资财;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八)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组织、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
(一)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使用者误解而做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偷逃税款;
(八)其他谋取公司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的责任归属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舞弊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机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反舞弊行为的指导工作。公司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审计部具体组织及执行反舞弊工作。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承担本单位的反舞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为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及执行反舞弊工作,包括协助组织年度舞弊风险评估工作;协助开展反舞弊宣传活动;受理舞弊举报并进行举报登记、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出具处理意见及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等事项。第九条 公司审计部人员应当自觉提高反舞弊的意识和反舞弊技术能力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积极要求并主动接受有关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反舞弊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知识技能的培训,主动了解公司经营活动、发展状况及计划、会计政策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第四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的反舞弊工作主要包括: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建立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进行舞弊举报的接收、调查、报告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接受来自董事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反舞弊工作坚持重在预防原则,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努力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
(一)公司管理层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和规范;
(二)公司的反舞弊制度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通过公司规章制度发布、培训或者钉钉平台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确保员工在熟悉相关行为准则、规章制度基础上,在工作中养成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的习惯,抵制不当利益的诱惑;
(三)对新员工进行反舞弊培训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诚信道德教育;
(四)将企业倡导遵纪守法、诚信道德、坚决杜绝舞弊行为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往来的客户、供应商、机构等;
(五)欢迎对公司舞弊行为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
(六)针对不道德和非诚信行为实施行之有效的教育和处罚政策。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机制,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主要通过以下手段:
(一)公司管理层在进行企业风险评估时,将舞弊风险评估纳入其中。管理层在公司层面、业务层面和主要账户层面中均进行舞弊风险识别和评估,评估包括舞弊风险的重要性和可能性;
(二)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管理层建立并采取有关确认、防止和减少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滥用公司资产的措施;公司各个层次和各个部门建立反舞弊控制措施,这些措施的形式通常包括批准、授权、核查、核对、权责分工、工作业绩复核以及公司资产安全的保护等。针对发生舞弊行为的高风险区域,如财务报告虚假和管理层越权,建立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绘制业务流程图和制定管理制度,将业务舞弊和财务舞弊风险与控制措施相联系,从而在舞弊发生的源头建立控制机制并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进行背景调查,例如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并保存在员工档案中。
第十四条 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负责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评估、调查、报告等工作,并接受来自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公司管理层对舞弊的持续监督应融入到日常的控制活动中,包括日常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第五章 反舞弊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公司管理层既要把反舞弊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也要积极支持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的日常工作,并从预算、人员配置、工作条件准备上给与充分保障。
第十七条 公司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反舞弊情况通报会,遇有涉及公司高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中高管舞弊事件,导致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影响公司财务报告正常出具等重要情况或重大问题时,随时召开会议。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总经理汇报有关本单位反舞弊工作的开展情况,并听取有关意见及指示;审计部汇报有关舞弊案件的举报接收情况、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并听取董事会意见及指示。
第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每年应至少向董事会进行一次反舞弊工作汇报。针对管理层及审计部开展的工作,董事会应进行指导、监督及必要的参与。具体表现为:
(一)带头参与、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监督管理层依照公司反舞弊制度开展工作;
(二)审核管理层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三)审核审计部每年一次的舞弊风险评估;
(四)审核管理层跨越控制的可能性,或者其他对财务报告过程能够施加不适当影响的行为;
(五)了解员工举报的机制,并监督其运行和有效性;
(六)取得管理层、内部或外部审计发现的舞弊事件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并与外部审计沟通公司反舞弊工作情况;
(七)深入参与或指派相关人员参与对重大舞弊事件或有关财务人员舞弊事件的调查;
(八)复核管理层运用的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情况;
(九)复核管理层进行的重大非常规交易、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可以在公司董事会授权下进行独立的或与其他人员一道进行被举报舞弊案件的调查;也可以接受公司管理层委托,为管理层进行特别舞弊事项调查。
第六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及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建立职业道德问题及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热线、电子邮件信箱等,并予以公布,作为各级员工及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反映、举报公司员工违反职业道德问题的情况,或检举、揭发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渠道。公司应将这一工作制度化,建立配套措施,规定如何接受、保留、处理指控以及员工、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的举报,并留下书面记录供管理层和董事会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对涉及除公司总经理以外的员工可疑的、但未经证实的举报,可以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审计部和指定的人员共同进行调查。若举报牵涉到公司总经理,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审计部和指定的人员共同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查。在进行有关调查时,视需要还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调查;对受影响的业务单位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对于实名举报,无论是否会立项调查,审计部都需要向举报人反馈结果。
第二十二条 接受举报投诉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及个人提供投诉举报人的信息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资料的,须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由审计部对查阅人姓名、查阅的内容、时间等进行登记。第二十三条 投诉、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应受到保护。公司禁止任何非法歧视或报复行为,或对于参与调查的员工采取敌对措施。对违规泄露检举人员信息或对举报人员、参与调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四条 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相关材料,审计部应按公司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对有关舞弊案件的调查结果,审计部应依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董事会分别报告。各级员工及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关系的社会各方可通过电话举报热线、电子信箱、信函等途径举报公司及其人员实际或疑似舞弊案件的信息,包括对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的投诉、举报信息。
第七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及处罚
第二十五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在补救措施中应有评估和改进内部控制的书面报告,对违规者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将结果向内部及必要的外部第三方通报。
第二十六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审计部可建议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内部经济和行政纪律处罚。
第二十七条 犯有舞弊的员工,行为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