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隆新材”、“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汇隆新材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自2021年9月9日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汇隆新材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3、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五星路201号
4、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周旭东、钱红飞
6、联系电话:0571-87902754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301057.SZ
3、注册资本:11,739.0438万元
4、注册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
5、办公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
6、法定代表人:沈顺华
7、实际控制人:沈顺华、朱国英
8、联系人:谢明兰
9、联系电话:0572-8899721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8月27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9月9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5年4月22日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1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30万股,每股面值为1.00元,发行价为8.03元/股,募集资金总额合计人民币219,219,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总额50,933,367.94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68,285,632.06元。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1年9月2日对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立信验[2021]第ZF10853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机构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结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规定,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工作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发行人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3、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对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7、定期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变更部分IPO募投项目
2023年12月,公司收到德清县禹越镇人民政府的《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因实施大运河管控,镇政府需收回公司位于禹越镇西港村二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拟收回具体地块分别为禹越镇2019-019号、禹越镇2020-062号,合计总面积68.778亩,拟收回土地为公司IPO募投项目——年产1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实施地块。
因上述募投项目用地被收回事项以及基于绿色纤维市场空间广阔等原因,2024年1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4年1月29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将原募投项目“年产15万吨智能环保原液着色纤维项目(第一期)”变更为新募投项目“年产10万吨绿色新材料项目”。
“年产10万吨绿色新材料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14,201.73万元包含了2023年12月公司与德清县禹越镇人民政府签署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约定的土地收回补偿款项38,483,529元。因德清县人民政府和德清县禹越镇人民政府最终核定的土地收回补偿款项金额可能有所变化,最终以政府核定拨付金额为准。
2025年4月15日,汇隆新材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湖州德清新市支行;账号:1205280329200126564)收到了德清县禹越镇人民政府核定拨付的土地收回相关补偿款项合计3,369.92万元,该等补偿款项将继续作为募集资金使用,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二)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022年5月13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2022年7月1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相关议案;2023年4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等议案。
2023年5月19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96号),同意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根据公司上述相关决议以及中国证监会的批复,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7,348,438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16.33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19,999,992.54元。公司上述向特定对象发行的7,348,438股股票于2023年6月8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浙商证券作为汇隆新材2022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相应核查意见,履行保荐职责。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职期间,上市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保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等,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与保荐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和配合。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违反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关于汇隆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期限已满。2025年4月15日,汇隆新材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收到了德清县禹越镇人民政府核定拨付的土地收回相关补偿款项合计3,369.92万元,该等补偿款项将继续作为募集资金使用,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周旭东 钱红飞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_____________
程景东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