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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吾高科: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2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泰海通”)作为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吾高科”、“公司”或“发行人”)2021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36 层
法定代表人朱健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邓超、王栋
项目联系人邓超、王栋
联系电话021-38032130、021-38677593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631
注册资本125,023,424元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园思路9号
主要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园思路9号
法定代表人党建兵
董事会秘书程恒
联系电话025-58109595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月20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72号)核准,公司2021年以简易程序向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3,121,212股,发行价格为33.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10,300.00万元,减除承销和保荐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股份登记费、材料制作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329.81万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9,970.19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2 年 1 月 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国泰海通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2 年 1 月 2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 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恪守业务规范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进行反馈答复,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 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久吾高科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久吾高科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和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久吾高科合法合规经营;

2、督导久吾高科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久吾高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完善相关制度;

3、督导久吾高科严格按照《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4、督导久吾高科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久吾高科进行现场检查,与发行人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和持续督导跟踪报告等材料;

6、持续关注久吾高科控股股东相关承诺的履行情况;

7、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事由持续督导期内,久吾高科于2022年5月收到保荐机构国泰海通《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变更的函》。原保荐代表人钱健先生因工作变动,无法继续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国泰海通委派王栋先生接任其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参见保荐机构披露的定期报告及持续督导期内的《跟踪报告》有关内容。
3、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股票发行及上市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发生重要事项时,公司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进行沟通,能够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机构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履职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1年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邓 超 王 栋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朱 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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