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久吾高科(300631) |
保荐代表人姓名:邓超 | 联系电话:021-38032130 |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栋 | 联系电话:021-38677593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0次 |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12次,保荐人通过查阅银行对账单等方式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查询。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均事前或事后审阅会议议案。 |
5、现场检查情况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保荐人于2025年1月2日—2025年1月3日进行现场检查。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1、业绩变动情况 2024年1-9月,公司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029.97万元,同比上升75.91%,主要系本期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收益增加及本期计提的信用减 |
项目 | 工作内容 |
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所致。公司业绩表现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津膜科技、三达膜相比,不存在明显异常情况。 保荐人对于久吾高科2024年1-9月业绩变动的原因进行了分析。与同行业公司相比,久吾高科业绩表现不存在异常情况。保荐人已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业绩波动的相关因素,保荐人亦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业绩情况。 2、募投项目延期 2024年,公司对募投项目之“盐湖提锂中试平台建设项目”进行了延期,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已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公司在相关公告中对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原因及影响进行了披露。 保荐人已督促公司管理层关注行业供需情况,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和开展募投项目,同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亦将对公司上述情况进行持续关注和督导。 | |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7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无 |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0次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5年1月3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结合相关案例和上市公司自身情况,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资金占用和募集资金使用等规范运作事项进行了重点培训,并介绍了近期并购重组市场情况及监管机构的最新政策。 |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未发生变动 | 不适用 |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收购、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1、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公司对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依法回购新股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3、公司控股股东对因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控股股东将依法回购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承担赔偿或者补偿责任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 是 | 不适用 |
6、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7、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8、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9、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10、股份限售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不适用 |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对保荐人或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 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 2025 年 3 月 14 日(即“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 国泰君安作为收购合并方,本报告期内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 2024 年 1 月 8 日,因在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海通证券作为被合并方,其权 利义务自交割日后由存续公司承继,其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行类业务 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行类 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 |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五、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人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邓 超 王 栋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