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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吾高科: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2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及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的规定,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内容。

财政部于2024年12月6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解释18号”),规定“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7号》《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7号》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解释第18号》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其他未修改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根据财政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第17号》,执行该项会计政策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解释第18号》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并对此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可比期间财务报表已重新表述,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和金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合并报表影响金额母公司报表影响金额
2023年度利润表项目
营业成本6,233,385.406,230,730.53
销售费用-6,233,385.40-6,230,730.53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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