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持续推进长期激励机制建设,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有效结合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拟定《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为保证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顺利实施,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章程》、《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确保本激励计划顺利实施,完善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实现。
二、考核原则
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与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紧密挂钩,达到良好的激励和约束效果。
三、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含分、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考核机构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考核工作,董事会负责审核考核结果。
五、考核标准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行权期 | 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2025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亿元;(2)2025年净利润不低于1.50亿元。 |
第二个行权期 | 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0.00亿元;(2)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2.25亿元。 |
第三个行权期 | 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2027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0亿元;(2)2027年净利润不低于3.50亿元。 |
预留股票期权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出的,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以及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一致。
预留股票期权在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出的,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 业绩考核目标 |
第一个行权期 | 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2026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0.00亿元;(2)2026年净利润不低于2.25亿元。 |
第二个行权期 | 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2027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0亿元;(2)2027年净利润不低于3.50亿元。 |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所载数据作为计算依据。注2:上述“净利润”指标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影响。注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分、子公司)现行的有关制度执行。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S”、“A”、“B+”、“B”、“C”、“D”、“E”七个等级,与标准系数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考核等级 | S | A | B+ | B | C | D | E |
标准系数 | 1.0 | 1.0 | 1.0 | 1.0 | 0.8 | 0.8 | 0 |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标准系数,激励对象未满足相应绩效考核导致当期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六、考核结果管理
(一)激励对象有权了解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自考核评价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考核结果通知激励对象,考核记录由公司归
案保存。
(二)激励对象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申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自收到激励对象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开展复核工作,确定激励对象最终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三)各行权期内,公司以考核结果为依据,相应办理股票期权行权/注销事项。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办法所涉条款如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执行;本办法未明确条款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草案)执行。
(二)本办法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三)本办法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本激励计划正式实施后生效。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