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等情形,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
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五)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可以暂缓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第八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审批与登记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为:
(一)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在发生本制度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提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
(二)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附件一)并附相关事项资料,会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以下简称“《承诺函》”,附件三)等材料,经申请部门或分子公司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如经审核认为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如经审核确认相关信息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经董事长审批确认。
(三)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将审核签署完成的《审批表》《登记表》《承诺函》及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相关资料交由证券部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10年。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
第十一条 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上述文件可采用纸质或电子签名方式进行签署。
第十二条 可能接触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人员有责任和义务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以及证券部的相关管理工作,并对其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三条 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处理的情况下,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送事项进展;证券部重点针对信息披露暂缓事项开展舆情监测、负责监测公司股票价格和交易情况,关注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或市场传闻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终止
第十四条 已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五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范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申请人员 | 申请部门/公司 | ||
申请时间 | 申请类型 | □暂缓 □豁免 | |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 |||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 因及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 |||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 □是 □否 | 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是否书面承 诺保密 | □是 □否 |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核意见 | |||
备注 |
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 内幕信息知情人姓名/名称 | 证件号码 | 单位及职 务/岗位 |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 | 知悉内幕信息地点 |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 | 内幕信息内容 | 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 |
1 | ||||||||||
2 | ||||||||||
3 |
注:
1、填报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2、填报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4、填报登记人:如为公司登记,需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护照号码: )作为深圳市骏鼎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 诺 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