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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峰集团: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伟)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2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4年,本人刘伟作为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为“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峰集团”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现将2024年度(以下所称“报告期”亦指代2024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2002年至今,本人历任汕头大学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职务,现兼任公司独立董事、星辉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东莞汇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公司制度的要求,且本人具备独立性,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报告期内履职期间

报告期内,本人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持续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主任、提名委员会委员职务。

(二)出席会议及投票情况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本人出席了全部董事会、股东大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未发生缺席会议的情形,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1、董事会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11次董事会,本人出席了全部董事会会议,其中以现场方式出席了3次董事会、以通讯方式出席了8次董事会,未发生缺席会议的情形、亦未发生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情形。

报告期内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本人详细审阅会议材料,在对议案内容进行充分的了解、讨论的基础上,以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除需要回避表决的事项外,本人对董事会会议每项议案均投出赞同票,未出现反对、弃权的情形。

2、股东大会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4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了全部股东大会会议。

3、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6次审计委员会会议,本人出席了全部审计委员会会议;公司共召开1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出席了该次会议。

4、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出席了该次会议。

(三)其他情况

1、报告期内未发生本人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报告期内未发生本人提议聘任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报告期内未发生本人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四)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均保持良好的沟通,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均一如既往地配合本人的工作,根据需求积极提供履职所需的资料及信息,配合本人完成对关注事项的核查确认,为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供了有效的支持与协助,未发生阻碍、干预本人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于2024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2024年度预计

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已提交并经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经核查,本人认为,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业务往来,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公司业务稳定发展,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关联方交易情况,且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审议程序上,《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及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并审议通过,且在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谢名优、黄晓佳均回避表决。综上,本人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合规性予以确认。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本项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本项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本人认为,上述定期报告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编制要求,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当期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上述报告内容的合规性予以确认。

2、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披露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该报告的内容与形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客观地评价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本人对上述报告内容的合规性予以确认。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于2024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支付报酬的议案》,提议聘请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担任公司2024年度的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该议案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已提交并经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人认为,在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期间,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严格遵守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的要求,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内控情况,切实履行了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综上,本人对上述聘任事项的合规性予以确认。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本项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于2024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估计的议案》。

本人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不涉及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以前年度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综上,本人对上述会计估计变更事项的合规性予以确认。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不存在本项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于2024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及《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绩效薪酬的议案》。其中《关于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2023年度薪酬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已提交并经公司于2024年5月29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本人认为,2023年度公司非独立董事仅根据实际任职情况在公司或全资子公司领取相应的职务薪酬,不再额外领取董事薪酬,遵循了勤勉尽职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公司向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发放年度薪酬,上述薪酬方案是在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的基础上,根据考核指标、工作量、地区收入水平、任职期间及高级管理人员历年收入水平综合衡量确定的,符合勤勉尽职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向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薪酬,能够有效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有利于提升管理层的工作效率和执行力,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不存在违规发放或利益转移情况,符合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及公司的整体利益。综上,本人对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合规性予以确认。

(十)募集资金使用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11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1,320,13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06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19,999,999.92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9,861,657.3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00,138,342.55元。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0月13日出具了《汕头东风印刷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苏亚验[2021]29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制,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涉及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的重要事项如下:

1、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及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拟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投项目之一的“盐城博盛锂电池隔膜生产项目(二期)”的实施。该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已提交并经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盐城博盛锂电池隔膜生产项目(二期)”为锂电池隔膜生产项目,原规划

该募投项目系为了满足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张,公司拟扩大生产场地,购置先进的生产设备、测试设备及相应配套设施,新增锂电池隔膜生产线,扩大基膜和涂覆膜产品规模,但由于新能源行业及细分领域短期波动较大,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化,下游主要客户的现时需求出现了阶段性的波动,现有的锂电池隔膜产能已能够基本满足客户及订单需求,短期业务的发展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继续实施该募投项目对其业务规模、经营效益的提升作用极为有限,并不符合公司长远规划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公司经审慎考虑,终止了“盐城博盛锂电池隔膜生产项目(二期)”的实施。

本人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实施“盐城博盛锂电池隔膜生产项目(二期)”,是根据项目实施主体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所做出的审慎决定,综合考虑了行业现阶段的发展情况、项目实施主体的产能与订单的匹配度,因此终止实施该募投项目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也不存在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利益。另外在募投项目终止实施后,公司拟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的营运能力,提升公司的抗风险能力,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并实现资金与资源向I类医药包装领域的深度聚焦。

(十一)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无任何形式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经核查,公司已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规定,未发现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积极出席公司召开的各项会议、未出现缺席会议的情形,且对提交的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坚持独立判断,审慎发表意见,并进一步加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沟通,在职权范围内

有效履职。同时,本人作为财务会计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报告期内也进一步加强与集团审计监察部及会计师之间的对接沟通,重点关注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情况、2024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及集团审计监察部2023年度履职情况与下一年度的具体工作安排,并与集团财务总监、集团财务部保持紧密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事项,充分发挥本人专业领域相关的知识积累和工作经验,提示本人关注点、提出相应的建议,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随着“转型提速、重点投入、优化布局”经营战略的持续推进,公司已基本实现对原印刷包装业务的全面剥离,积极回笼资金,加速布局新型材料及I类医药包装两大核心业务板块。新的核心业务板块,属于资金密集型、技术密集型的赛道,行业内部竞争较为激烈,对公司短、中、长期的战略规划与执行落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将继续坚持独立判断原则,关注核心业务板块的经营进展、以及重要子公司的管理情况,加强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交流,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履职方式,并进一步优化现场工作的安排、增加现场办公的时间,结合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发挥专业背景、履行监督职能,做到独立董事应有的诚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对公司战略转型升级期间的科学决策、规范运作以及长远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署:

刘伟

2025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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