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回报规划
(2025年-2027年)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考虑公司内外部因素,特制定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战略需要、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和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1、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
2、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
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间隔期: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然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时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当年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5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1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在现金分红条件不能全部满足时,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进行现金分红,但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低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10%,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若公司营业收入增长较快,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情况与公司经营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每年最低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公司有关利润分配的预案由董事会拟定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审议。董事会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时,为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董事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以及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事项时,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3、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若公司未发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且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修订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第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第六条 股东利润分配意见的征求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回答投资者的日常咨询,充分征求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及利润分配的意见及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第七条 其他事项
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本规划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3、本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江苏亚太轻合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