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充分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独立、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就本人2024年度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潘文才,男,1977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注册会计师,特许金融分析师(CFA)。2004年8月至2005年12月,任SheraInternational Limited财务经理;2007年2月至2010年9月,任极联(上海)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区财务总监;2011年7月至2020年7月,任山东祥瑞药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3年12月至2024年12月,任宁波方正汽车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3月至今,任上海库寻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2020年4月至今,任上海澳华内镜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也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及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与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和技术咨询等服务,且未在公司关联单位任职。本人能够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计召开16次董事会,本人任期内应出席董事会4次,实际出席董事会4次,其中现场出席董事会1次,以通讯方式出席董事会3次,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2024年度,公司共计召开4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内应出席股东大会1次,实际出席股东大会1次,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期间,本人积极听取现场股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关注中小投资者的诉求。
由于本人自2024年11月11日起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未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此本人2024年度任职期间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1、2024年度,本人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2024年度,本人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2024年度,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2024年度,本人未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三)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进行了积极沟通,积极跟进年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就定期报告内容与会计师事务所交流意见,及时与公司管理层针对公司经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探讨。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4年度,本人通过审阅公司文件、参加各类会议、听取汇报等多种形式,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管理、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现场了解和检查。时常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资本市场波动等给公司带来的影响,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2024年度,公司与独立董事保持密切沟通,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充分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度,本人通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积极与中小投资者交流,听取现场股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关注中小投资者的诉求。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未披露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于2024年11月11日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用期为一年。本人认为立信事务所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聘任财务总监情况
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其中财务总监的聘任已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经核查,公司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的财务总监符合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也不会对公司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董事的提名与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情况
2024年,公司完成了董事会换届选举、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经核查,公司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的董事、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内,未有召开相关会议审议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八)股权激励情况
2024年12月2日,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本人认为上述股权激励事宜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虽然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履职的时间较短,但仍积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监督和核查董事、高管履职情况,认真研究董事会审议的议案,
查阅相关资料,运用专业知识,对重点事项进行监督,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5年,本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范和要求,继续认真尽责、谨慎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树立公司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发挥积极的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潘文才202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