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度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充分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独立、公正地履行独立董事义务,维护公司整体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现就本人2024年度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王明强,男,1976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硕士研究生导师。1999年7月至2000年11月,在兖矿集团兖州煤矿机械厂任会计;2000年11月至2004年12月,在深圳中鹏会计师事务所先后任审计助理、项目经理;2004年12月至2011年12月在深圳联创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先后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部门经理;2012年1月至今,创办深圳思创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并任合伙人、所长;2018年5月至今,任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5月至今,任广州中韬华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10月15日至今,任广州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1月至2024年11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也未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5%及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与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和技术咨询等服务,且未在公司关联单位任职。本人能够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4年度,公司共计召开16次董事会,本人任期内应出席董事会12次,实际出席董事会12次,均以通讯方式出席,无缺席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的情况。本着勤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本人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其他事项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均投了赞成票,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权的情形。
2024年度,公司共计召开4次股东大会,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任期内应出席股东大会3次,实际出席股东大会3次,均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期间,本人积极听取现场股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关注中小投资者的诉求。
2024年度,本人担任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积极参与委员会的工作,切实履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出席委员会会议情况如下:
会议类型 及届次 | 日期 | 通过的议案 |
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 2024年1月24日 | 1.《2023年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2.《2024年第一季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 2024年4月19日 | 1.《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3.《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关于子公司开展2024年度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7.《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及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8.《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9.《2024年第一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 |
告》; 10.《2024年第二季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
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 | 2024年8月27日 | 1.《202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2.《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3.《2024年第二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4.《2024年第三季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 2024年10月21日 | 1.《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3.《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文件的议案》;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5.《2024年第三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6.《2024年第四季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 2024年11月8日 | 1.《关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 2.《2025年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
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 2024年4月19日 | 《关于公司2023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议案》 |
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 2024年9月9日 | 1.《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与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3.《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
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 2024年9月25日 | 1.《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
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 | 2024年10月21日 | 1.《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2.《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3.《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
4.《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2024年度,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1、2024年度,本人未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2024年度,本人未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2024年度,本人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2024年度,本人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刘帅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于2024年10月14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三)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进行积极沟通,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积极跟进年报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就定期报告内容与会计师事务所交流意见,及时与公司管理层针对公司经营中重点关注的问题进行探讨,确保审计报告内容的公正、客观。
(四)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上市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通过审阅公司文件、参加各类会议、听取汇报等多种形式,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等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进行现场了解和检查。时常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资本市场波动等给公司带来的影响,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2024年度任职期间,公司与独立董事保持密切沟通,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工作,充分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4年度,本人通过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及业绩说明会积极与中小投资者交流,听取现场股东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关注中小投资者的诉求。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公司于2023年11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后,2024年本人持续跟踪监督相关关联交易的进展情况,确保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情况
2024年度,公司能够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并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行的实际情况,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三)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4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于2024年11月11日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继续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用期为一年。本人认为立信事务所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较好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会计估计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4年10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估计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也不会对公司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董事的提名与任免、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情况
2024年,公司完成了董事会换届选举、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等事项,经核
查,公司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的董事、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
2024年,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后,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其在公司的实际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结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制定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股权激励情况
2024年9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与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024年9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2024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本人认为上述股权激励事宜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监督和核查董事、高
管履职情况,认真研究董事会审议的议案,查阅相关资料,运用专业知识,对重点事项进行监督,充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
王明强2025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