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创益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1

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创益通股票代码:300991

信息披露义务人1:张建明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2:晏雨国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3:晏美荣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4:深圳市互联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兴发路20号D栋1001B室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持股比例下降(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4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益通”或“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创益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8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9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27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8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9

第八节 备查文件 ...... 30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31

第一节 释义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释义项释义内容
创益通、公司、上市公司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1张建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2晏雨国
信息披露义务人3晏美荣
信息披露义务人4、互联通深圳市互联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让方、甲方信息披露义务人1、2、3、4
受让方、乙方、乾芯微乐山乾芯微科技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本次权益变动晏雨国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3,000,000股,占创益通总股本的2.08%;信息披露义务人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20,526,000股,占创益通总股本的14.25%。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准则15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元、万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中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1:张建明

姓名张建明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420982******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2、信息披露义务人2:晏雨国

姓名晏雨国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60121******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3、信息披露义务人3:晏美荣

姓名晏美荣
性别
国籍中国
身份证件号码360121******
住所/通讯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4、信息披露义务人4:深圳市互联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名称深圳市互联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兴发路20号D栋1001B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建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04188M
出资额165万元
成立日期2015/5/13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期限2015-05-13至2025-05-13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股权投资;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不含信托、证券、保险、银行业务、人才中介服务及其它限制项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
主要股东(合伙人)张建明出资比例99%、何文锋出资比例1%

深圳市互联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主要负责人情况:

序号姓名职务性别国籍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在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1张建明执行事务合伙人中国深圳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惠州市创益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创益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建明为公司控股股东,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信息披露义务人晏美荣与张建明为夫妻关系,二人为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晏雨国与晏美荣为兄妹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互联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为张建明控制的企业,张建明持有其99%的合伙份额,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四、其他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是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不是

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建明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在公司股东—深圳市互联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以及在公司下属子公司担任职务外,未在其他单位或者公司兼职;晏雨国作为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除在公司下属子公司担任职务外,未在其他单位或者公司兼职;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中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忠实义务有关规定的情形,最近3年不存在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而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同时通过协议转让股份引入认可公司长期价值和看好未来发展的投资者。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尚无明确的增持、减持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的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晏雨国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兼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兼副总经理晏雨国先生计划在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8%)。

信息披露义务人晏雨国于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1月21日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8%,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均价(元/股)减持股数(万股)减持比例(%)
晏雨国集中竞价交易2024/9/30- 2024/10/1819.50140.000.97%
大宗交易2024/10/17- 2024/11/2117.18160.001.11%
合 计300.002.08%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权益变动前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张建明52,704,00036.60%52,704,00036.60%
晏雨国19,440,00013.50%16,440,00011.42%
深圳市互联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4,320,0003.00%4,320,0003.00%
晏美荣2,160,0001.50%2,160,0001.50%
合计78,624,00054.60%75,624,00052.52%

2、信息披露义务人张建明、晏雨国、晏美荣、深圳市互联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情况

2025年4月18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乐山乾芯微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张建明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乐山乾芯微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3,176,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9.15%;晏雨国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乐山乾芯微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公司4,11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85%;晏美荣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乐山乾芯微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公司2,1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50%;深圳市互联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乐山乾芯微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08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75%;协议转让价格为18.19元/股。截至本报告书披露日,上述协议转让所涉股份尚未完成过户登记。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变动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份性质权益变动前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张建明合计持有股份52,704,00036.60%39,528,00027.45%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3,176,0009.15%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39,528,00027.45%39,528,00027.45%
晏雨国合计持有股份16,440,00011.42%12,330,0008.5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4,110,0002.85%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12,330,0008.56%12,330,0008.56%
深圳市互联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有股份4,320,0003.00%3,240,0002.25%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4,320,0003.00%3,240,0002.25%
晏美荣合计持有股份2,160,0001.50%00.0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160,0001.50%00.00%
合计合计持有股份75,624,00052.52%55,098,00038.2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23,766,00016.50%3,240,0002.25%
有限售条件股份51,858,00036.01%51,858,00036.01%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标的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相关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四、《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张建明

甲方二:晏雨国

甲方三:晏美荣

甲方四:深圳市互联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深圳互联通”)

(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及甲方四以下合称为“转让方”或“甲方”)

乙方:乐山乾芯微科技有限公司(“受让方”)

上述主体在本协议书中合称为“各方”,甲乙双方合称为“交易双方”,而“一方”视情况可指其中每一方或任何一方。

释义

1.1定义

本协议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

术语或简称含义或全称
本协议指甲乙双方签署的本《关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该协议的不时修订、补充和调整以及附件
本次交易、本次股份转让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其所持有的标的股份
标的股份转让方拟转让的、受让方拟受让的标的公司2,052.60万股不附带任何权利负担的普通股股份(“标的股份”),占标的公司股本总额的14.25%
担保权益任何抵押、质押、押记、留置、权利负担、优先认购权或其他任何类型的类似利益或者第三方权益;以及任何创设前述权益或权利的协议、或任何产生前述效果的安排、或者任何以限制相关资产或权利的所有权或转让为目的(或产生该等效果的)的主张、期权、义务或承诺
法律指任何国家或地方的有权机关、证券交易所或类似性质的组织、实体或机构颁布的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守则、规程或任何其他规范性文件
中国法律包括任何中国部门(包括中央、省、市及其他机关或部门)公开颁布的任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守则、规程或任何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不时的修正、更改及补充。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中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
工作日除周六、周日和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不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临时调整为休息日的周一至周五,但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的周六和周日
股份转让价格根据本协议第0条之约定,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受让标的股份的每股单价
股份转让价款根据本协议第0条之约定,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的受让标的股份的总价款
关联方根据现行有效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会计准则的规定所确定的关联方
标的公司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为免疑义,本协议项下所指的“标的公司”应包含标的公司对所有集团公司所持有的股权和其他权益
标的公司章程标的公司现行有效的章程及其不时的修改、补充或修订
集团公司指标的公司、其各级子公司以及该等公司所设立的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分支机构
交割就标的股份转让办理完成证券过户登记手续、且中登公司已就标的股份转让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交割日全部标的股份在中登公司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日
过渡期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的期间
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所确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人民币元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重大不利变化指单独或总体上已经或合理预期可能将会对集团公司的整体业务、资产、运营、状况、运营成果或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情形或改变。

保密信息指任何一方或其任何关联方为本协议及其本次交易的磋商和实施而向其他方提供的非公开的信息,无论其性质为技术性、工程性、经营性、商业性、财务性、经济性或法律性的技术、分析数据、工序、程序、手册、设计、草图、图片、方案、绘图、规格、报告、研究、发现、非专利发明与理念以及其他信息和专有技术

1.2除非文意另有约定,“本协议”和“本协议项下”等词语和类似含义的用语是指整份协议,而不是指本协议的某一条款。

1.3本协议标题仅为方便阅读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任何条款的解释。

1.4本协议所要求的、须在一个非工作日实施的行为,均应在此非工作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实施。

本次交易

2.1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方及转让方一致同意,由受让方以

18.19元/股(即本协议签署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标的公司股份在二级市场收盘价)的股份转让价格,受让转让方持有的标的股份,股份转让价款为37,336.79万元。受让方全部以现金方式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各转让方取得对价的具体安排如下:

序号转让方转让数量(万股)转让比例(%)股份转让价款 (万元)
1张建明1,317.609.1523,967.14
2晏雨国411.002.857,476.09
3晏美荣216.001.503,929.04
4深圳互联通108.000.751,964.52
合计2,052.6014.2537,336.79

2.2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如标的公司发生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的,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数量应相应进行调整,以保持约定的股

份转让比例不变,且该等情况下股份转让价款不变;如发生现金分红、派息等除息事项的,标的股份数量不作调整,股份转让价格将扣除除息分红金额,股份转让价款相应调整。

2.3受让方承诺,自交割日起,其直接持有的标的股份自愿锁定36个月,在锁定期内,受让方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取得的标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此外,受让方不排除通过其他方式(如在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另行受让等)取得标的公司股份,另行取得的标的公司股份不受本协议约定的锁定期限制。

先决条件与交割

3.1各方同意,在以下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本次交易方可实施交割:

3.1.1各转让方均已履行和遵守本协议要求其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交割日或之前履行或遵守的所有约定和承诺,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声明、保证和承诺在本协议签署之日真实、准确、完整并至交割日持续真实、准确、完整(如同在交割日再次适当作出);

3.1.2深圳互联通已按照其合伙协议等内部治理文件完成了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次交易所需的全部内部批准及授权,并在交割日维持完全有效,该等批准未实质修改本协议的规定;

3.1.3本协议及本次股权转让涉及的所有交易文件均已签署并生效;

3.1.4深交所已经就本次交易出具相应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对本次交易的合规性予以确认,且该等股份协议转让确认书或证明文件在交割日维持完全有效;

3.1.5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未对本次交易提出反对意见或交易方案修改意见,且实施本次交易未触发要约收购;

3.1.6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适用法律或者政府机构的判决、

裁决、裁定、禁令或命令,也不存在任何已经或将要对本次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的未决或经合理预见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禁令或命令;

3.1.7各转让方及标的公司均未因信息披露、证券或合规事宜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等监管机构的调查或处罚;

3.1.8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未发生实质影响标的股份权益完整性的情形,标的公司正常经营且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3.1.9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担保等担保权益,且未涉及任何诉讼,不存在任何权属瑕疵;

3.1.10法律法规、监管部门以及任何其他第三方对本次交易的其他审批、备案、登记、同意或要求(如有)均已获得、被满足或者办理完成。

各方应尽合理努力,促使上述先决条件尽早全部得到满足。

3.2于交割日,各方应当取得中登公司就标的股份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原件。

对价款支付及交易安排

4.1转让方与受让方一致同意,本次股份转让应当遵守以下交易时间安排:

4.1.1转让方与标的公司应当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提交股份协议转让办理材料,并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二十(20)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更晚期限内,达成包括但不限于取得深交所就本次交易出具相应的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在内的本协议第

3.1条约定的全部先决条件;

4.1.2转让方与标的公司应在根据本协议约定收到第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后三(3)个工作日内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更晚期限内,办理完毕本协议全部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取得中登公司就全部标的股份向受让方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中登公司出具的文件名称为准,下同)。

如因转让方与标的公司原因,导致本协议约定的交易安排未能按照上述期限

完成,受让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九条约定,要求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或要求解除本协议。

4.2转让方与受让方一致同意,股份转让价款分期支付,各转让方取得的股份转让价款情况如下:

序号转让方转让价款总额(万元)第一期价款 (万元)第二期价款 (万元)
1张建明23,967.142,396.7121,570.43
2晏雨国7,476.09747.616,728.48
3晏美荣3,929.04392.903,536.14
4深圳互联通1,964.52196.451,768.07
合计37,336.793,733.6833,603.11

4.3受让方按照如下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4.3.1转让方将协议转让所需审批材料提交深交所,在审批材料被深交所审批通过后且取得深交所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分别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共计3,733.68万元人民币(“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受让方实际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之日为“第一期付款日”;

4.3.2本次股份转让在中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并取得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10日内,受让方应分别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90%,共计33,603.11万元人民币(“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受让方实际支付第二期股份转让价款之日为“第二期付款日”;

甲乙双方同意前述股份转让价款为最终价款,本协议签署后,直至股份过户完成日,无论标的股份的市场交易价格发生何种变化,甲乙双方均不再以任何理由调整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价款,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款项支付所涉之银行手续费用受让方及转让方对半承担。

过渡期

5.1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交割日期间(“过渡期”),转让方应共同连带地确保:

5.1.1未经受让方同意,转让方不得采取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标的公司股份,或直接或间接地与任何第三方作出关于标的公司股份转让的任何承诺、签署备忘录、合同或与本次交易相冲突、或包含禁止或限制标的公司股份转让的备忘录或合同等各种形式的法律文件;不得在标的股份上设置担保权益,不得设置任何特权、优先权或其他权利负担。

5.1.2转让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标的公司章程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标的公司股东权利、享有相关权益、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促使集团公司遵循以往经营惯例依法经营,并作出商业上合理的努力保证所有资产的良好运行;保证标的公司现有的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和核心人员相对稳定;继续维持与现有客户的良好关系,以保证标的公司不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5.1.3转让方在知情的情形下应立刻将有关对标的公司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变化或导致不利于本次交易的任何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他情况书面通知受让方。

5.1.4转让方应积极配合并促使标的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或深交所的相关要求,完成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信息披露。

5.2过渡期内,如转让方未遵守或未完成其依照本协议应遵守或满足的约定、条件或协议,或在过渡期内发生可能导致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和承诺不准确或不真实的事件,则各转让方均有义务在知悉该等行为或事件后尽快通知受让方,如因此造成标的公司或/和受让方损失的,转让方应按照本协议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如过渡期内,标的公司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且导致本次交易目的无法实现的,任何一方有权在提前五(5)日向协议相对方发出书面通知的情况下终止本协议,相关方之间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受让方已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则相应转让方应当自该等重大不利变化发生之日起五(5)日将已支付的股份转

让价款退回给受让方。

交割后标的公司治理

6.1甲方应确保,标的公司治理的安排持续有效,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截至本协议签署日,标的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为非独立董事,3名为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份转让交割后,乙方有权提名1名非独立董事,甲方应保证在标的公司股东大会上对乙方提名的董事人选投赞成票。

陈述、保证与承诺

7.1各转让方共同连带地就本协议向受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7.1.1各转让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中国居民自然人或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合伙企业,具有完全的权利签署、交付、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次交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证券行业规则所要求的本次股份转让的主体资格;本协议及有关条款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及有关条款生效后,即构成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7.1.2深圳互联通已按照其合伙协议等内部治理文件完成了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次交易所需的全部内部批准及授权;

7.1.3各转让方就本次交易向受让方提供的文件、作出的陈述、保证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且转让方理解,受让方对本协议的签署有赖于该等文件和陈述、保证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7.1.4各转让方均合法实际持有并有权转让标的股份,标的股份上不存在任何现实或潜在的担保权益或第三方权利,或者其他任何形式的优先安排,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不存在被司法冻结等权益受限情形或任何权属瑕疵;标的股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之后,受让方可依法对标的股份享有完整、不受限制的所有权;

7.1.5各转让方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向受让方转让标的股份不存在违反、规避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转让、减持等方面的限制性规定或者其他适用法律,不存在违反转让方所作出的与本次交易相关承诺的情形;

7.1.6各转让方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任何影响本协议效力的任何形式的文件,并保证未经受让方许可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7.1.7各转让方确认并完全理解,受让方对本协议的签署依赖转让方的善意缔约和履行合同义务,转让方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将不会向受让方主张单方解除、终止本协议,也不会发生迟延履行或拒不履行等情形;

7.1.8集团公司均遵守其公司章程、其他内部规章制度和所有适用法律的规定,已取得的且在有效期内的许可、批准等经营资质和政府批准或备案手续等均合法、有效,不存在未披露的未决的或潜在的法律程序会导致任何经营资质和批准或备案手续被撤销、终止、中止或修改,不存在未披露的因未能及时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和政府批准或备案手续而导致集团公司不能开展正常经营的情形;

7.1.9集团公司均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的债务及或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

对外借款、对外担保、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应缴税金、未记录之应付工程款、业务违约金、其他应付款、回购义务、业绩承诺义务、差额补偿义务;任何因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任何重大的争议、诉讼、仲裁、税务、处罚及任何重大潜在纠纷等;

7.1.10各转让方及集团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影响标的公司后续并购重组、再融资等资本运作的违规、违反承诺事项的情形,转让方不存在侵占标的公司资产以及严重损害标的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7.1.11各转让方及集团公司等签署的相关融资、担保协议的债权人或被担保人不得以本次股份转让未获得该债权人或担保人同意、批准、授权、豁免、登记、许可、声明或允许或其他理由,提起任何诉讼、仲裁,也不得要求确认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任何交易文件无效;

7.1.12本协议签署后至完成标的股份交割期间,各转让方有义务配合开展

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促使与本协议相关事项顺利推进,并尽快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各转让方违反上述陈述或保证直接给受让方造成损失,并由此导致受让方被处罚、遭受损失或承担责任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各转让方应在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十(10)日内一次性向受让方提供与受让方被处罚、遭受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等额的补偿;若各转让方违反上述陈述和保证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且由此导致集团公司被处罚、遭受损失或承担责任单笔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各转让方应在该等事项发生之日起十(10)日内一次性向集团公司提供与集团公司被处罚、遭受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等额的补偿。

7.2受让方就本协议向转让方作出如下陈述、保证与承诺:

7.2.1受让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的中国居民自然人/根据中国法律合法设立、有效存续的企业,具备合法的协议受让标的股份的主体资格,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授权(如适用)签署、交付、履行本协议并完成本次交易。本协议及有关条款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协议及有关条款生效后,即构成对其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7.2.2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受让方已按照其内部治理文件完成了签署本协议及完成本次交易所需的全部内部批准及授权;

7.2.3受让方签署、递交和履行本协议没有、也不会在任何方面违反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和交割日有效的任何相关的法律或法规;

7.2.4受让方就本次交易向转让方提供的文件、作出的陈述、保证均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受让方理解,转让方对本协议的签署有赖于该等文件和陈述、保证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7.2.5受让方不会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任何影响本协议效力的任何形式的文件,并保证未经转让方许可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7.2.6受让方确认并完全理解,转让方对本协议的签署依赖受让方的善意缔约和履行合同义务,受让方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将不会

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向转让方主张单方解除、终止本协议;

7.2.7受让方保证将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标的公司信息披露以及股份过户的需要,提供完成本次股份转让所需要的应由其出具和/或提供的各种文件和资料;

7.2.8受让方将配合开展和完成与本次股份转让相关的各项工作,促使与本协议相关事项顺利推进,并尽快签署必要的法律文件。

7.3本协议的每一项陈述、保证和承诺均应被视为单独的陈述、保证和承诺,而且每一项陈述、保证、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的相反规定)不得因任何其他陈述、保证和承诺条款或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而受到限制或制约。

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事件”指任何天灾、疫情、政府机构行为、内乱、战争、恐怖主义行为、罢工、火灾或非由于各方或其任何关联方的作为或不作为导致的或各方或其任何关联方无法通过作为或不作为合理避免的客观情况。

8.2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在一方由于该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按照商业上的合理努力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范围内,该项义务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中止执行。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其他方并应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并持续的适当证明。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同时作出合理的努力以降低不可抗力对其履行本协议造成的影响。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各方应立即相互协商以寻找替代方案并就该等方案达成一致,并应尽所有合理的努力以减轻该等不可抗力的影响。

违约责任

9.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者作出的陈述、保证或承诺存在重大遗漏或虚假表述,均构成其违约。在此情况下,未发生违约的任何方(以下简称“非违约方”)可书面通知违约方其已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15)日内对违约作出补

救。

9.2本协议签署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保证、承诺、责任、给守约方及/或标的公司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及全部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益损失及受损失方为解决争议或弥补损失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诉讼费及因履行监管机构审批需要的差旅费、咨询费和其他费用)赔偿责任,并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使非违约方免受进一步的损害。

9.3除因证券交易所或监管机构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停止或拖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外,若因转让方原因未按本协议约定及时完成本协议第3.1条约定的先决条件的,每迟延一日,转让方应按未过户股份对应的转让价款的万分之三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三十(30)日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9.4若受让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及时向转让方足额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迟延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三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迟延超过三十(30)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9.5本次股份转让尚须获得深交所确认,若因无法归因于转让方的事由导致本次股份转让未获深交所审核通过导致股份转让先决条件未能成就或本次转让无法实施的,本协议自动解除,不视为一方违约,彼此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6各方承诺,若因一方过错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解除的,则在该事实发生次日起十(10)日内,违约方应向守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预期利益损失及守约方为解决争议或弥补损失支出的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公证费、保全费、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9.7如本协议解除时,受让方已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则转让方应当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五(5)日将已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退回给受让方。如根据本协议发生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返还资金的情形,但转让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或受让方通知的期限内按时足额返还的,除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责任外,还应当向受让方每日支付未付资金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9.8本协议项下转让方应付受让方的违约金、赔偿、补偿或其他任何款项,受让方均有权在受让方根据本协议应付转让方的款项中予以扣除。

9.9本协议规定的权利和救济是累积的,不排斥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或救济。

9.10本协议一方对违约方违约行为的弃权以书面形式做出方为有效。一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救济不构成弃权;部分行使权利或救济亦不阻碍其行使其他权利或救济。

税费

10.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各方应自行承担其支出的与本协议以及本次交易相关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准备、谈判和执行)。各方应各自自行负责支付因根据本协议完成本次交易而可能或应由其支付的任何税项。

10.2各转让方分别保证,将依法承担及缴纳因转让标的股份而需承担的任何税费,如因其不缴纳相关税费而导致标的公司或受让方损失的,应赔偿标的公司或受让方损失,并依照本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生效及其他

11.1本协议自各方签署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各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以解除。本协议解除后,各方应在符合法律规定及深交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相互配合恢复至本协议签订前的状态,包括但不限于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将标的股份重新登记至转让方名下,且转让方应在解除之日起五(5)日内向受让方退还已收到的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价款。

11.3交割日前,如出现以下情形,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协议自受让方向转让方发出解除通知之日起满五(5)日自动解除,转让方应在本协议解除之日起五(5)日内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款项(如有),且受让方有权视具体情况以及过错追究过错方的违约责任:

11.3.1出现转让方所持有的标的公司标的股份被司法冻结、查封的情形;

11.3.2出现标的公司不能偿还任何到期债务或者出现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形;

11.3.3出现标的公司资产被司法冻结、查封的情形,导致标的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的;

11.3.4出现其他无法将标的股份过户至受让方名下的情形;

11.3.5出现任何按照有关规定可能导致标的公司退市的情形;

11.3.6出现标的公司内部决策机构未能审议通过本协议中涉及标的公司审批事项的情形;

11.3.7包括本协议其他约定受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的情形。

11.4本协议对各方均有约束力,并应保证各方的利益。未经其他方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无权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11.5一方未能或延迟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能构成对该权利、权力或特权的放弃。单独或部分履行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亦不能排除将来对该权利、权力或特权的再次行使。

11.6任何根据本协议要求发出的通知或者其他通讯应以中文书写,并经专人、特快专递发送。通知被送达的日期应以下列方法确定:

11.6.1专人交付的通知,在专人交付之日视为送达;

11.6.2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在该等通知被投邮之日后第3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11.7各方确认及同意,各方应当对所有保密信息予以保密,在未取得其他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有关保密信息,但下列情况除外:

11.7.1该保密信息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由接受保密信息的一方擅自向公众披露的除外);

11.7.2适用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司法机构或其他政府部门、深交所要求披露的资料;

11.7.3由任何一方为本次交易而需向其关联方、员工、顾问披露的资料,前提是,该等关联方、员工、顾问亦需遵守与本条款相类似的保密责任。

无论本协议以任何理由终止,本条款仍然生效。

11.8在根据本条约定解决争议的过程中,除争议所涉事项外,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有关本协议的成立、有效性、解释和履行及由此产生的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法律。但是,如果中国法律未对与本协议有关的指定事项加以规定,则应参照一般国际商业惯例。

11.9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按照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深圳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10在不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规定的前提下,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某部分根据中国法律被确定为无效,不合法或无法执行,或违反公共利益,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不应受到任响和损害。各方应进行友好磋商,以商定以各方均感满意的条款代替失效的条款。

11.11本协议其他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解决并在后续签署的交易文件及补充协议进行约定。该等交易文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各方后签署的交易文件、补充协议为准。

11.12本协议一式捌份,各方各执壹份,其余报有关部门备案或由标的公司留存。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否存在其他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本次拟转让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份转让不存在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也不存在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六、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时间为2024年9月30日至本次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权益变动

方式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七、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2、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应控制权的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晏雨国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变动日期变动数量(股)变动原因
晏雨国2024/10/18-857,200竞价交易卖出
2024/10/18-740,000大宗交易卖出
2024/11/8-481,000大宗交易卖出
2024/11/21-249,000大宗交易卖出

除上述减持信息外,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张建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晏雨国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晏美荣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深圳市互联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张建明

日期:2025年4月18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置备于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张建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晏雨国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晏美荣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深圳市互联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张建明

日期:2025年4月18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东坑社区长丰工业园第4栋101-501、第11栋
股票简称创益通股票代码300991
信息披露义务人1名称张建明信息披露义务人1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2名称晏雨国信息披露义务人2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3名称

信息披露义务人3名称晏美荣信息披露义务人3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信息披露义务人4名称深圳市互联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4联系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兴发路20号D栋1001B室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化增加 □ 减少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大宗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78,624,000股 持股比例:54.6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变动数量:-23,526,000股 变动后持股数量:55,098,000股 变动比例:-16.34% 变动后持股比例:38.26%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变动时间:2024年9月30日至本次协议转让标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完成之日。 变动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不适用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是 □ 否 □ 不确定 ?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尚无明确的增持、减持计划。若今后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晏雨国在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1月21日期间,累计减持公司股票2,327,200股。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 否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是 □ 否 ? 不适用 □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 否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 否 □ 不适用 ?

(本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创益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张建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晏雨国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晏美荣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

深圳市互联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张建明

日期:2025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