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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自科技: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石丽君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2

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石丽君)本人作为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年度严格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及独立性说明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石丽君,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律师。曾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北自科技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说明报告期内,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独立性的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有1项回避表决的议案,没有反对票、弃权票的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应出席董事会次数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召开股东大会次数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石丽君770044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报告期内,本人认真履行职责,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委员积极参加会议,参加董事会审计委员会5次、提名委员会会议1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在会议召开前主动了解会议详细情况,并认真阅读相关资料、对有关事项进行分析和研究。本人按时亲自出席了相关会议,按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认真审议了各项议案并在会议上提出意见建议,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实现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会议名称召开时间会议内容投票情况
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24.01.221、审议关于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宜同意
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2024.03.111、审议《关于推选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的议案》2、审议《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04.151、审议《关于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
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2024.04.151、审议《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
会议名称召开时间会议内容投票情况
十一次会议2、审议《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的议案》3、审议《关于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4、审议《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5、审议《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6、审议《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7、审议《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8、审议《关于2023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议案》9、审议《关于2024年度第一季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议案》10、审议《关于2024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08.141、审议《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2、审议《关于2024年半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的议案》同意
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2024.10.251、审议《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2、审议《关于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3、审议《关于2024年第三季度内部审同意
会议名称召开时间会议内容投票情况
计工作报告的议案》
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2024.12.091、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
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二次会议2024.12.23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同意

(三)与中小股东沟通情况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列席股东大会,重点关注了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表决情况,本人积极关注公司业绩说明会召开情况及上证e互动平台上中小股东的提问,及时了解公司中小股东的想法和关注事项,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特别是年报审计期间,通过视频会议或现场会议的形式与内部审计人员及会计师事务所对重点审计事项、审计要点、审计人员配备等事项进行沟通,关注审计过程,督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五)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及公司配合情况报告期内,本人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充分履行了职责。与内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内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完备,财务信息真实,内控全面有效。还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

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和企业管理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提案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进行积极的沟通,能对所关注的问题予以妥帖的落实和改进,为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报告期内,本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1)2024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2024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签订租赁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根据客观标准对其是否必要、是否客观、是否对公司有利、定价是否公允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方面作出判断,并依照相关程序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日常经营发展的需要,交易具有商业必要性及合理性。双方按照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签订并执行相关交易协议,且该等交易协议涉及的交易事项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

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情况本人认为公司报告期内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关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情况的表述准确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情况及未来规划,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五)聘请或更换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经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及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人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充分、恰当地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人同意公司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况。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因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任期届满,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完成董事会换届选举。

本人作为第一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对拟选举的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发表了审查意见,确认拟任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本人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5年,本人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石丽君2025年4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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