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高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以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的负面、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的总体原则,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其他成员根据舆情工作需要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的处置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做好向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舆情管理的日常工作。证券部作为舆情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负责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做好舆情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上述职能部门和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及漏报。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及时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危机时,应协调内外宣传策略,确保信息传递的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系统运作。公司应主动面对危机,积极承担责任,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并联合各相关部门系统运作,低调处理、避免冲突,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报送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在发现或监测到舆情信息后,应立即向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若存在较大潜在风险,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就应对该舆情作出决策和安排,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处理策略
(一)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根据舆情性质和影响程度,采取发布澄清公告、与媒体沟通、与投资者沟通等相应的措施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董事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安排。舆情工作组或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2、及时与媒体取得联系,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6、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实施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外部机构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或不一致时,则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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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