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54 证券简称:鼎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19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477号),公司于2025年4月2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面值总额91,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数量9,100,000张,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1,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288.219914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9,711.780086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由其于2025年4月9日出具了《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E10082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已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25年4月9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储存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账户余额(元) |
1 | 鼎龙(潜江)新材料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 | 567788228518 | 0.00 |
2 | 鼎龙(仙桃)新材料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循礼门支行 | 127919518010001 | 0.00 |
3 |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 | 416040100100550078 | 900,400,943.40 |
合计 | 900,400,943.40 |
注1、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合计大于募集资金净额,原因系尚有部分发行费用暂未置换;
注2:截至2025年4月9日,鼎龙(潜江)新材料有限公司和鼎龙(仙桃)新材料有限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0,主要系募集资金尚全部存放于鼎龙股份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尚未划转至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注3:因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水果湖支行没有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故由其上级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公司及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及子公司鼎龙(仙桃)新材料有限公司、鼎龙(潜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合称“甲方”)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为“乙方”)以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莎、刘海燕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以较低者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均应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鼎龙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