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有效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视同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公司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衍生品业务,所有金融衍生品业务均以正常经营及日常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或者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金融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
第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业务经营
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应该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遵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科学调度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资金,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金融衍生品交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从事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 构成关联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负责衍生品业务的具体运
作和管理包括签署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及交易确认文件等。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实施时间。公司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从事衍生品投资业务。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管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机构,负责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编制金融衍生品可行性分析报告,拟定衍生品投资额度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予以执行,且应及时上报突发事件及风险评估变化情况。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资料、交割资料、额度等业务资料以及开户文件、交易协议、审批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审查和监督衍生品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第十七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内部审批及操作流程:
1、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具体操作,结合各类本、外币资金收付情况,在研判汇率、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等信息后,选取衍生品业务产品,初步确定交易额度。
2、财务部将选取的金融衍生品相关交易合同提报财务总监审核、总经理审批,按照本制度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再执行合同签订;
3、财务部在经审批的额度范围内,与金融机构开展具体交易;
4、交易完成后,财务部负责在合规范围内在公司内相关部门分享金融衍生品业务相关信息;
5、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信息披露;
6、审计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八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十九条 参与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金融
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六章 内部风险控制程序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严格有效的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第二十一条 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合约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避免出现展期。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进行汇报,讨论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按有关规定应及时公告。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上报。第二十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章 后续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应跟踪金融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汇同相关金融机构评估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包括金融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金融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交易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内容的风险分析报告。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金融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特点,跟踪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金融风险指标,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制定止损方案,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
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允价值予以确认,并对金融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除上下文另有所指外,本制度所称“以上”、“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