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强化风险控制,防范交易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场外衍生品交易等。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规范的范围: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开展该业务,适用本管理规定,但未经公司审批同意,子公司不得开展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基本原则第四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审慎稳健、安全和有效的原则,规避和防范风险,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第五条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与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公司须以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公司只能以自有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不得使用募集资金或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经审议批准的额度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九条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到上述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金融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十一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经审议的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
构成关联交易的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四章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主要决策机构。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一)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由董事长或总经理在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关的协议、合同等文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财务部门是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管部门和经办部门,负责配合相关机构进行证券投资及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统一控制授信额度。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证券账户的开户、年审和销户等,并及时与开户券商、银行签订三方存管协议。公司证券投资所需资金统一由财务部门安排和拨付,资金进出证券投资资金账户须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经办部门,应按月对证券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财务结果进行核算并上报财务总监。当标的资产价格剧烈波动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应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和总经理,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长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督,至少每半年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四)公司证券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公司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章内部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参与公司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透露公司的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负责内审的人员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公司应严格执行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及其他指令,严禁超限额交易。当单项金融衍生品交易累积亏损金额达到当年已批准的该金融衍生品交易本金的30%时,应召开董事会,由董事会审慎决策是否进行止损并停止该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十六条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金融衍生品合约中约定的标的资产金额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金融衍生品业务涉及以下紧急事件的,应当立即启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
(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所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损失;
(二)存在违规操作;
(三)交易浮亏触动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未采取措施或违规追加保证金;
(四)发生异常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被强制平仓、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发生重大法律纠纷等。第十八条当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出现第十七条中列举的紧急事件、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汇报,由财务总监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上报董事长和总经理,同时抄送董事会秘书。公司应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措施,由总经理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
第十九条金融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条由于证券投资交易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公司通过以下具体措施,力求控制风险:
(一)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风险控制原则。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按照公司资金支出的内部控制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流程;
(二)证券投资交易相关人员在具体授权范围内办理有关证券投资事宜,在规定额度内使用资金,不得擅自利用融资融券或其他方式放大投资规模,增加投资风险;
(三)采取适当的分散投资策略,控制投资规模。通过对被投资证券的定期分析等手段来回避、控制投资风险。
(四)公司内部制定相关的证券投资止损机制,控制投资风险。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证券投资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
相关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董事长和总经理报告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根据有关规定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第二十三条当公司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内部规章开展证券投资与金融衍生
品交易,或者疏于管理造成重大损失的相关人员,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上报虚假信息、隐瞒资产损失、未按要求及时报告有关情况或者不配合监管工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辰欣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