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规定、“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规定、“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
公司自2024年12月6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并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追溯调整。
2、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内容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规定“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4年12月6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财会〔2024〕24号),对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三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
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
号)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对因上述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本公司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并根据文件规定的日期开始执行上述准则。
、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公司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规定、“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规定、“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公司自2024年
月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并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单位:元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受重要影响的报表项目 | 影响金额 | 备注 |
2023年度利润表项目 | ||
营业成本 | 2,557,023.46 | |
销售费用 | -2,557,023.46 |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变更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
五、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