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选举董事时,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股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候选人。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及以上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职工董事除外)。
第二章累积投票制的计算方法和投票方式
第五条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在股东会上,拟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八条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时,票数计算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总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第九条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投票方式: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二)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四)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三章董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一条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会上
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如遇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总数相等而不能确定当选人,应当就前述得票相同的候选人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再次投票,由得票较多的候选人当选。
第十二条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名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名单。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本规则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原《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自动废止。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无锡航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