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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鼎光电: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林杰)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2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林杰)

本人林杰,作为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公司2024年度的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督职能,切实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4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述职如下:

一、个人的基本情况

(一)履历介绍

林杰,男,1964年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研究员。多年以来,一直从事智能技术及生物新材料应用研究,获得福建省科学技术二等奖、厦门市科学技术二等奖,厦门市人民政府授予其“厦门市拔尖人才”称号。现任福建省亚热带植物研究所研究员。自2021年5月18日起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至今。目前没有兼任其他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委员外的其他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均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均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除独立董事津贴以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履职的独立性得到了有力的保证,符合监管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参会情况

2024年度,本人出席了所有应出席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并提出建议,为董事

会的正确、科学决策发挥积极作用,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姓名董事会参会情况股东大会参会情况
报告期内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林杰881002

(二)出席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情况2024年度,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及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了所有应出席的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仔细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对专业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专门委员会类别报告期内召开次数应参加会议次数实际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3330
提名委员会2220

报告期内,上述专门委员会重点审议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未解锁股份的解锁条件成就等事项,专门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均及时将有关议案提交至董事会审议。

(三)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特别职权的事项。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审阅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等内容,监督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与会计师事务所积极沟通,就定期报告等相关事项进行有效地探讨和交流,密切关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进场后及现场初步发表审计意见全过程,加深对公司审计进度的了解,及时掌握公司财务情况,确保能及时履行监督职责,促使审计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董事长、财务总监及董事会秘书参加了厦门市证监局于2024年5月16日举办的厦门辖区上市公司2023年年报业绩说明会暨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同时这也是公司2023年度业绩说明会,我们通过参与该活

动与广大投资者进行充分交流,对中小投资者关注的分红、业绩情况及未来发展前景予以详细友好回应。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建议董事会根据当前宏观环境和监管鼓励政策,在合法合规和条件允许情况下,实施更为积极的现金分红,报告期内,公司以现金分红方式实施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4年中期分配方案。

(六)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情况2024年,本人通过现场及通讯等方式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其中现场出席了两次股东大会,现场出席了7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居住地与公司注册办公地一致,因此除亲身参与前述会议外,也会不定期前往公司,与公司管理层深入交流,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尤其是在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召开年度董事会的前后时间,是我们独立董事最为频繁关注和交流的时刻,该次董事会不仅涉及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也涉及独立董事制度改革后公司部分内部制度的同步修订,并且公司需根据最新监管鼓励趋势制定对应分红政策,同时董事会换届选举工作也在此期间进行,我们独立董事在此期间内进入公司现场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及管理层深入讨论前述事项,保障了有关事项的顺利推动。

本人在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时,得到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等相关人员的配合和支持,公司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必要的协助,本人在公司现场履职不存在障碍,公司有效配合了独立董事的工作。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

(一)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在报告期内未发生关联交易,也不存在对外担保,亦不存在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有关承诺的情况,也未出现公司及相关方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适用此情况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三季度报告》及相关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期内,本人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过程中未发现重大内部控制缺陷,不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以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亦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等事项。

(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情况报告期内,结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定了规范的聘用审计机构评选政策和程序,本人通过公司收集的评选资料和评选小组意见,对审计机构执业经验、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情况有了充分了解,并与其他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应职业资质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胜任公司审计工作。最终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聘用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相关议案,公司聘用审计机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六)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聘任财务负责人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于2024年5月7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完成了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并在股东大会后立即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上完成了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聘任事宜。本人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通过提名委员会会议对前述事项进行了事前审议,通过阅读候选人及拟聘人员的资料,与相关人员进行对话交流,最终发表了同意的审核意见。

本人认为,公司所提名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要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履行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发放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情况进行了审核,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薪酬的发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了有关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事项,本年度内,121名激励对象的445,750股限制性股票获得解锁并上市流通,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对上述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进行了确认,本人认为该等激励对象身份合法、有效,其获受股权的解锁条件成就并上市流通也符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本人及时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条件成就解锁事项的明确同意意见上报了董事会,并获得了董事会的审议通过。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年度,本人在工作中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凭借自身专业知识,以独立、公正原则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法人治理等方面问题积极发表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度,本人将继续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见,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同时与公司保持密切沟通与合作,共同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特此报告。

厦门力鼎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杰2025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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