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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矿股份: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2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人名称: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浙矿股份
保荐代表人姓名:陈星宙联系电话:18501611256
保荐代表人姓名:周漾联系电话:13651665887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0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2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0次,事前审阅相关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0次,事前审阅相关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0次,事前审阅相关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项目工作内容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1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0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
(2)培训日期2025年2月27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并购政策法规、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政策文件解析、募集资金违规案例解读
11.上市公司特别表决权事项(如有)
(1)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持续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4.4.3 条的要求;
(2)特别表决权股份是否出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4.4.8 条规定的情形并及时转换为普通股份;
(3)特别表决权比例是否持续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4)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是否存在滥用特别表决权或者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
(5)上市公司及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遵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四章第四
项目工作内容
节其他规定的情况。
12.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1、由于近两年房地产行业整体承压未显著缓和,相关开发投资和基建投资增速持续回落,受上述因素影响,建筑垃圾资源回收利用设备的下游客户对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及设备更新的意愿趋于谨慎,受此影响建筑垃圾资源回收利用设备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实际建设进度慢于预期。 2、2024年上半年,公司因理解偏差,误用募集资金支付募投项目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00万元。1、公司已对该募投项目进行重新论证并延期。保荐机构将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进度,并督促上市公司加快募集资金投入,以及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2、经自查后,公司已将相关款项及利息费用归还至募集资金账户,该事项未对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公司管理层及财务部人员已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加强学习,杜绝该类事项再次发生。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 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不适用
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 解决措施
1、股东所持股份的自愿锁定的承诺不适用
2、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不适用
3、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的承诺不适用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监高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5、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不适用
6、股东减持与持股意向承诺不适用
7、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不适用
8、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不适用
9、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适用
10、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不适用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原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换股吸收合并原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事项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批复,本次合并交易已于2025年3月14日(即“交割日”)完成交割,自该日起,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承继及承接原海通证券的权利与义务。国泰君安作为收购合并方,本报告期内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情况如下: 2024年1月8日,因在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
报告事项说明
业行为准则,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国泰君安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海通证券作为被合并方,其权利义务自交割日后由存续公司承继,其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行类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 存续公司国泰海通,自交割日后未因投资银行类业务受到处罚和监管措施。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五、其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矿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陈星宙周漾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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