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杜欢政先生2024年度述职报告
2024年度,我作为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勤勉尽职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切实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作为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作用。现将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杜欢政:男,1962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同济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循环经济与区域经济、生态文明与可持续发展。1984年9月至2014年7月在浙江冶金专科学校历任教师、系主任、教授、副校长等职务;2014年至今在同济大学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2020年8月至今在浙江特力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2019年12月至今在北控城市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担任独立董事;2020年8月至今在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我作为独立董事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
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我在审议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与公司及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细致研读相关资料,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充分利用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客观、独立、审慎地行使独立董事权力,以此保障公司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对董事会各项议案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的事项,也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报告期内,我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姓名 |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应出席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出席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缺席次数 |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 | 出席次数 | |
杜欢政 | 6 | 6 | 3 | 0 | 0 | 否 | 4 |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报告期内,我在参与审议及决策相关重大事项时,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自身专业特长,认真履行职责,参加审计委员会6次,战略委员会1次,联系部门已事先将各项议案报送全体委员,相关专门委员会审议、表决无异议通过全部议案共计24个。我认为,公司审计委员会及战略委员会会议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我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4次,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深入了解与讨论,审议、表决无异议通过议案共计7个。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在公司年度审计和年报编制过程中,我积极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相关业务状况进行沟通,在公司年度审计、审计机构评价及选聘、内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关于年度报告相关工作,我参与了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召开的沟通会议,沟通年度审计工作安排,询问了解本年度公司及所处行业主要变化和风险应对化解情况、上年审计风险点、应对措施及公司整改措施等事项。在年报审计期间,与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密切联系,认真履行了监督职责。
(四)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我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的方式,直接与中小股东进行互动交流,听取中小股东诉求,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我时刻关注公司相关动态,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沟通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其一,与内审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内审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司的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完备,财务信息真实,内控全面有效;其二,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等方式,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及规范运作情况、财务情况和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全面深入的了解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积极配合,保证我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我履职提供了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2025年,我将进一步加强对公司生产经营、项目投资及主业发展的关注,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到现场调研工作,提升作为独立董事的监督效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关于独立董事的职责要求,我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情况
2024年4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4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和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发表如
下意见:公司对2024年度担保额度暨关联交易事项的预计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担保风险可控。
2024年4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4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和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发表如下意见:公司与物产中大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可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水平及使用效率,优化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为公司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协议条款合理,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4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4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和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发表如下意见:公司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与公司日常业务经营紧密联系,公司已建立成熟的套期保值体系,包括规章制度、业务模式、专业团队、套期保值会计等,保障套期保值业务合规、稳定开展。公司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为规避煤炭价格大幅波动、平滑商品价格大幅波动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公司与关联方开展衍生品业务属于正常的业务往来,协议条款合理,遵照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进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整体利益。我们认为,公司开展商品衍生品交易业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4年9月23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9月2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和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发表如下意见:经审慎查验,公司拟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本次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有利于公司及相关方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与合理配置,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4年12月16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12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和其他独立董事共同发表如下意见: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生产经营需要,我们对关联交易的各项条款的公平及合理性作了认真确认,认为本次交易定价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不存在影响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未变更或豁免承诺,仍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年4月1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4月1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8月12日召开了第五届审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8
月1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10月24日召开了第五届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10月28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公司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决策程序合法,没有发现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请或更换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五届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我和其他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审计的专业能力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年度审计要求。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未发生相关事项。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情况
报告期内,未发生相关事项。
(八)提名或者任免非职工代表董事
报告期内,未发生相关事项。
(九)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4年3月1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李辉先生为公司总法律顾问的议案》,4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调整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进行审核,公司董事会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拥有履职能力,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披露的薪酬方案情况符合公司相关规定,未有违反或不一致的情形发生。
(十一)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报告期内,公司未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我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义务。我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决策,与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之间进行了良好有效的沟通,促进了公司科学决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2025年,我将继续本着认真、勤勉、谨慎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为
公司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有效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此报告。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杜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