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自2024年12月6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根据财政部上述通知规定,公司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18号》“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规定。
二、变更具体情况
1、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执行的会计政策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执行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8号》的相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8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等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特此公告。
浙江物产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