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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超导: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超导”“公司”或“发行人”)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1、保荐机构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3、主要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泰康集团大厦11层

4、法定代表人:刘成

5、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郭尧、朱旭东

6、项目联系人:郭尧

7、联系电话:010-56052384

8、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中信建投证券作为西部超导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指定郭尧、李靖作为本项目的保荐

代表人,并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2023年4月,李靖因个人工作变动原因离职,不再负责公司持续督导工作,中信建投证券指派朱旭东担任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次保荐代表人变更后,负责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代表人为郭尧、朱旭东,持续督导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名称: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证券代码:688122.SH

3、注册资本:649,664,497元

4、注册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12号

5、主要办公地址: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明光路12号

6、法定代表人:冯勇

7、实际控制人:陕西省财政厅

8、联系人:王凯旋

9、联系电话:029-86537819

1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11、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1年12月23日

12、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月12日

13、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14、年报披露时间:2025年4月22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西部超导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上市,并持续督导西部超导履行相关义务。保荐机构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西部超导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西部超导及

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反馈、问询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在西部超导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防止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5、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持续关注发行人重大业务活动的合规性;

7、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8、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发行人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发行人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9、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西部超导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

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西部超导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持续督导期内在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本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西部超导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西部超导募集资金使用与存放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截至2024年12月31日,西部超导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西部超导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郭尧 朱旭东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

赵鑫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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